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科学、有序地组织开展全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特拟定《江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江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2020年6月8日
江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江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一、职责分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江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人口普查工作,推动落实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重大工作安排部署。
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各街(开发区、商务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的各项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人口普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参与开展人口普查质量评估;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按规定提供户口人口、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含港澳台)相关资料;协助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工作;协助开展境外人员(含港澳台)的普查登记工作;协助普查登记入户工作,协助开展水上、流动、复杂地域等人口普查工作;依法查处干扰人口普查工作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第三次国土调查数字化地理影像资料;协助开展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住房资料;参与住房数据的质量评估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建筑业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普查登记;参与住房数据的质量评估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协调物业企业配合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相关住房信息资料;参与住房数据的质量评估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执行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协调各级各类卫生部门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口等行政记录;协助做好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参与人口普查质量评估。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互联网企业提供人口分布、流向等相关数据,开展人口普查宣传。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保障人口普查数据上传的网络通道安全、顺畅。
区委宣传部负责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会同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实施全区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统筹组织新闻单位、网上网下新闻媒体,做好常态化宣传工作,协调人口普查互联网宣传工作,开展涉及人口普查工作的舆情监测。
区委政法委发挥网格服务管理作用,协助做好人口普查工作;配合提供网格管理相关数据;为人口普查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确保人口普查顺利开展。
区委统战部负责普查中涉及港、澳、台人员普查宣传和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港、澳、台人口数据发布相关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武警部队的人口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协调配合军营内非现役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提供统计名录、在校生有关信息资料;协调组织各类学校开展“一堂课”等形式普查宣传教育;参与教育类相关数据的质量评估工作。
区民宗局协助对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的普查宣传和政策解释,协调少数民族人口普查登记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做好人口普查相关的婚姻政策、规定解释工作;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参与质量评估工作。
区司法局协调监狱、强制戒毒所等特殊场所的普查登记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会同检查、督促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区人力资源局配合做好人口普查行业、职业的划分工作;协助开展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普查登记工作。
江汉社保处负责协调普查登记信息与参加社保人员行政记录比对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各街支持人口普查户外宣传,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等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工作,提供相关行政资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宣传动员和协助普查登记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普查登记信息与参加医保人员行政记录比对工作。
区政府研究室负责区政府领导相关资料、文件的准备工作。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开展普查宣传,动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积极配合普查登记,协调做好普查用车、办公室场地等后勤保障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组织调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资源开展人口普查宣传。
二、工作方式
(一)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
(二)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日常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区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四)人口普查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