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商品采购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局大宗商品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商品采购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程序,规避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合法有效。采购遵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机构职责
成立区局大宗商品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采购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采购申请部门负责人、局办公室主任、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局财务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为采购申请部门工作人员及组长指定的其他协助人员。领导小组由采购申请部门报局长办公会、局党委会通过后下文成立。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商品采购的组织与决策;
(二)确定商品采购方式、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方式等事项;
(三)指导监督商品采购工作;
(四)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商品采购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接收局党委的监督检查。
三、范围和标准
(一)商品采购,是指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凡以购置、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货物类达到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宗商品采购。
(二)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
(三)物资采购金额未达到上述大宗商品采购金额标准,但经局办公会、党委会研究,明确适用本办法进行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四、工作程序
(一)拟申请采购的部门完成立项手续,制定采购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批。
(二)领导小组将采购方案报局办公会批准。
(三)局办公会批准后,领导小组开展采购具体工作。
五、采购方式
(一)大宗商品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江汉区政府采购流程予以实施。
(二)因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使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局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六、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二)坚持依法采购、依法招标原则。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领导小组履行任何一个采购程序,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到会的,会议决定有效。会议任何决定必须通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可方能生效。会议均需形成文字记录并由所有参会成员签字认可。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四)坚持保密原则,未经同意,任何成员不得对外透漏采购相关信息、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内容等信息。
(五)坚持廉政原则,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收受招标代理公司、潜在投标人等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坚持事项报告原则,组长及时向局长办公会、局党委会报告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所形成的决定,招标代理公司的确定等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大宗商品采购的具体品种、数量、招标代理公司的确定、重要合同的签订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七、违规行为认定
(一)违反集体决策、集中采购的原则,自行决定、暗箱操作的;
(二)违反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三)收受招标代理公司,潜在投标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好处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技术参数等与采购有关且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信息的;
(五)擅自改变中标企业的;
(六)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的;
(七)对采购货物或服务不验收或故意回避质量问题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八、法律责任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因违反廉政纪律、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构成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他
工程建设类采购,参照服务类商品采购,适用本办法。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