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
案件名称(案由) | 武汉市江汉区花市旅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卫公罚〔2019〕191022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市江汉区花市旅馆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103MA4HWLQ90N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经营者 黄秋生422202196509*****9 | |
违法事实 | 你店2019年4月1日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910号的武汉市江汉区花市旅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吴冬、李义珍二名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4月15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