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当事人:熊贵兵,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江汉区华安新村五路90号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江卫医保决[2021]216037)所列药品;2、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卫医罚告[2021]216006号)在直接送达和邮寄等送达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在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权依法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可以申请听证,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则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