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当事人:熊贵兵,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江汉区华安新村五路90号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江卫医保决[2021]216037)所列药品;2、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卫医罚[2021]216006号)在直接送达和邮寄等送达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3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马场角支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151号附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