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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备案、年度申报

        发布日期:2018-03-15 10:23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201001

        职权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备案、年度申报

        实施机关

        市商务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第一条

        许可范围及条件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5000万美元(简称:限额)以下的在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的。限额以上由市商务局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

        申请材料

        一、设立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合同(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3、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6、投资者的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提交商务部门。);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10、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11、公司住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工商部门);

        12、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3、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

        15、指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份,商务、工商各一份);

        1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2份,商务、工商各一份);

        17、其它有关文件(指:涉及国家专项规定报商务部门审批时需符合相关条件应另行补充材料)

        二、变更(通用材料)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备注:外商投资企业常用的25项变更事项请登录武汉市商务局门户网→行政审批处→材料规范→公司需要变更的事项(直接查找需要变更的事项)→依据材料下载表格填写

        法定期限

        中外合资、外商投资90天,中外合作45天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材料齐全、正确)。

        特别程序及期限

        如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专项规定,需要按照专项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武汉市商务局关于同意XXXX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到市商务局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拟出审核批复意见。(2)对申请人提交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材料以及区级商务部门作出批复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及办证意见。                                         3.决定责任;1.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对区局提交的材料和批复文件无异议的及时为申请人办证,对存在问题的明确告知理由,退回区局作出修正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起九十天内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限额以上的报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批准.

        职责边界

        1.市级商务部门对由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负责。

        2.区级商务部门对由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负责。(目前由于办证需要使用商务部审批系统接口而上级未对区级分配接口的原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市局统一发出,但市局发证的依据是区级的行政决定。)

        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方式

        1、  市商务局驻政务中心服务窗口027-65770148、工作人员办公室027-65770813;

        2、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市民之家”B24窗口;

        3、  电子邮箱:wh55218@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市商务局投诉电话:027-82796605;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4、电子邮箱:jw0649@163.com。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