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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资金分配

        发布日期:2018-11-26 22:48 打印

        其他类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

         

        职权编码

        290002

        职权名称

        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资金分配

        实施机关

        江汉区残疾人联合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武汉市户籍、持有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在江汉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江汉区户籍、持有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江汉区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

        持有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江汉区的智力残疾人。

        1.机构托养。分为寄宿型和日间照料型托养。对象为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16-60周岁的低保、一户双多残或单亲困难家庭的智力残疾人。

        2.家庭托养。未享受寄宿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其他三、四级智力残疾人。

        三、武汉市江汉区就读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中专、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本科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1.持有江汉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大学(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专(职业高中)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2.持有江汉区户口和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大学、中专(职业高中)的残疾学生。

        四、江汉区就读幼儿园、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

        1. 持有江汉区户口,接受幼儿园教育的残疾儿童或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2. 持有江汉区户口,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或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五、武汉市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

        1、持有江汉区常住户口、身份证,武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3、已参加省直或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

        4、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缴费;

        5、在集中申报期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及以上。

        六、武汉市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

        申请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江汉区户籍;

        2.单一户籍中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持有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4.未接受政府购买居家服务(含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各类托养服务或领取贫困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

        七、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补贴

        具有江汉区户籍、持有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的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参加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活动(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八、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补贴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应安置具有江汉区户籍并持有武汉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失业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其中优先安置大龄失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主要包括: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残疾人;

        (二)失业、无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中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三)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及一户多残家庭的配偶或子女。

        上述人员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安置对象。

        九、武汉市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对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本市审核,其安置残疾人就业占职工总人数超过1.5%的用人单位。

        需提交的材料

        一、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应在低保金领取地申请),填写《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居民户口及复印件、三张免冠两寸彩照;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仅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应在残疾人证办理地申请;同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地申请),填写《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居民户口及复印件、三张免冠两寸彩照。

        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江汉区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全覆盖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汉区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残疾人证、身份证(代理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武汉市就读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

        1.残疾学生。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武汉市就读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学费补助审批表》,并提供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读学校学费收据或发票,新生还须提供《录取通知书》。

        2.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武汉市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中专以上学校学费补助审批表》,并提供其父亲或母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低保证、子女身份证及学费收据,新生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

        四、江汉区就读幼儿园、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

        1.残疾学生(儿童)。父母及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残疾人证、就读学校学费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新生须提供《入园(学)通知书》。

        2.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父母及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就读学校学费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新生须提供《入园(学)通知书》。

        3.所有残疾学生(儿童)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必须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

        五、武汉市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

        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原件和复印件。

        六、武汉市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

        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在低保领取地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市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残疾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户口及复印件、两张免冠两寸彩照

        七、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补贴

        1.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费补助所需材料:申报补贴资金的书面申请;办班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参加培训残疾人学员的签到表、花名册;培训班学习、活动影像资料;办班所用教材、教具、场地租金等相关费用的发票等。

        2.残疾人申报自主创业补贴资金所需要材料:创业者向本人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等材料。

        八、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补贴

        户口本、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街道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武汉市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1、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2、《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表》(四份);

        3、奖励年度12月份的《全体职工工资表》(四份)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残就业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三份);

        5、《武汉市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三份)

        法定期限

        全年

        承诺期限

        1.武汉市江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全区智力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号前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2.其他补助资金,按流程审核,统一发放到残疾人个人、用工单位或托养机构。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1.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社区公示)→街道审核→区残联复核→发放补贴

        2.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区残联审核→(报市残联审批)→发放补贴

        责任事项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在合格资料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责任事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人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不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1.《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工作方案》(武民政发[2016]5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武民政办[2016]41号)

        2.《江汉区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江残工委[2013]2号)

        3.《武汉市就读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实施方案》(武残联[2012]21号)和《关于对<武汉市就读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武残联[2014]48号)

        4.《江汉区就读幼儿园、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实施方案》(江残联[2014]1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武残规[2018]1号

        6.《关于为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提供居家护理补贴工作的意见》(武残联[2015]22号)

        7.《关于印发<武汉市“阳光助残创业行动”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武残联[2012]33号)第三条:鼓励残疾人参加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凡残疾人参加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免交培训费用。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凡残疾人自主创业,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能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给予4000元的创业补贴资金。

        8、《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武残规[2018]2号)

        9.《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和对福利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通知》(武民政[2015]45号)

        职责边界

        社区初审,街道复审,残联审批,银行代发到户

        承办机构

        江汉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27-85511776

        邮箱:389669120@qq.com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35栋一楼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区监察局监察举报投诉中心,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5号,投诉电话:027-85481625;

        3.江汉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35栋一楼,联系电话:027-8583777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