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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个罪名解读(15)丨商检失职罪

        发布日期:2022-10-12 15:25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打印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商检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王某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某县办事处主任,主要负责进出口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为保证出口货物质量,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对出口货物进行抽检,抽中批次的产品都必须到现场进行查验。检验合格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给企业商检证,货物才能通过海关。

        该县的一些红薯出口企业想通过往出口货物中掺假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于是,这些企业平时正常生产,货物出口装柜前将红薯粉混合在真红薯中一起装箱发货。为了让这些掺假货物顺利出关,这些企业盯上了王某手中的权力,想和王某“搭上线”。多方寻找关系,后找到王某远亲打招呼。王某碍于情面,安排工作人员对这些企业抽检次数和抽检数量上给予关照,抽检基本上就是走走过场。王某也不到现场查验,只是凭电脑填写制作原始检验记录。有时候忙起来,为了不耽误出口企业货物装船,王某还会先给企业办手续。他指挥企业把现场装车照片发给他,直接从网上审批,给企业办证放行。上述企业掺假骗税的违法行为长期没有被发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2000余万元。王某因在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中严重不负责任,犯商检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身为国家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商检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王某接受亲友请托,不遵守检验程序,多次错误出证,反映出商检程序的漏洞,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系中,纪检监察机关处于监督的重要环节,承担着特殊的职责。一方面要增大打击力度,依法依纪查办商检失职罪,有力震慑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要采用多措并举的监督手段,防范和减少商检失职的发生,如“室组地”联动,加强宣传,让商检机构工作人员知道商检失职的严重后果;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监督制约和审批程序,铲除滋生商检失职的土壤;加强纪法教育,提高相关工作人员抵制服务对象请托的自觉性等。要综合运用监督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预防的各种手段,为促进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惩防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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