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关于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2-01-07 12:15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报对象
所有2021年12月31日前在武汉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除外),都应当依法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法律后果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积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上述失信信息同时推送共享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将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