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有 效 性 | ||
标 题 | 江汉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收费工作的通知 |
江汉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收费工作的通知
江汉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收费工作的通知
区辖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明确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秋季收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
幼儿园等级 | 保教费收费标准 (元/生·月) | 收费依据 |
省级示范幼儿园 | 600元/生·月 | 武价费〔2014〕75号 |
市级示范幼儿园 | 500元/生·月 | |
一级幼儿园 | 300元/生·月 | |
二级幼儿园 | 270元/生·月 | |
三级幼儿园 | 240元/生·月 |
1.寄宿制幼儿园可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2.体检费(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本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3.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代收费项目):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标准提前告知和公示。
4.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费项目):缴费标准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5.伙食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或学期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公办小学、初中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中考考试费 (代收费项目) | 90元/生 | 武价费〔2014〕8号 |
1.对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2.伙食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3.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费项目):城镇中小学(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公办普通高中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一、学费 | ||
示范(重点)高中 | 900元/生·学期 | 鄂价费 〔2015〕170号 |
一般普通 高中 | 630元/生·学期 | |
二、高考考试费(代收费项目) | 公共科目(语、数、外):35元/生·科 综合科目:60元/生·科 | 武价费 〔2014〕8号 |
1.在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学费实行直接减免。
2.教科书费(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教科书价格。取消空白抄本费,学生家长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3.高考体检费(代收费项目):高考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4.军训服装费(代收费项目):普通高中在军训期间可向学生代收军训服装费。
5.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费项目):见小学、初中规定。
6.伙食费(服务性收费项目):见小学、初中规定。
(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1.学费:对所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2.住宿费:依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7〕1号)标准执行。
3.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入学体检费、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费、新(补)办第二代身份证等。
4.伙食费(服务性收费项目):见小学、初中规定。
(五)民办教育
1.民办教育的学费管理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执行。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2016〕48号)要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3.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用于冲减就读学生学杂费;同时,统一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4.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管理,参照公办中小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5.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执行。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收费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各中小学、幼儿园法人代表是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学校要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作为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重要体现,保证国家政策和收费纪律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含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并在校园显着位置进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管理规定
所有收费必须向学生开具正规票据,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票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公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入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接受监督。
(四)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复印、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五)切实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以集中预收,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严禁中小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普通高中在军训期间,除可代收军训服装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及其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向学生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校服必须坚持“积极倡导、因地制宜、尊重自愿”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不得获取厂家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订购学生营养奶,不得获取商家任何经济利益。小学生在校托管服务在学校指导下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不得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开展收费培训活动,小学生是否参加托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六)认真落实贫困生资助政策,配合做好国家精准扶贫工作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直接减免,要通过公示牌、公示栏、广播、板报等广为宣传,将党和政府的关怀转达到每一个贫困家庭,保证其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把好贫困生资格审查关、标准界定关、信息录入关、审核上报关。
(七)加大收费工作检查监督
新学期收费工作结束后,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对收费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收费公示图片,于2020年9月18日前交区教育局财务科,并准备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三、贫困生资助政策
根据省、市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保证贫困家庭子女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原则上各项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一)普通高中学校
1.学习、生活费资助。
按照《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教〔2017〕886号)文件执行。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学杂费资助。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明电〔2016〕1号)文件执行。
3.书抄费资助。
对同时持有《残疾人证》和《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有武汉市中心城区户口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公办普通高中阶段全额补助书抄费。
(二)中等职业学校
1.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文件执行。
2.本市免学费。
按照《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教助〔2017〕1号)文件执行,在我区就读的具有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未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享受本市免学费政策。
(三)义务段教育生活费补助
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2019年5月5日)文件执行。
(四)学前教育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
按照《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教〔2018〕208号)文件执行。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汉区教育局
2020年8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