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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有 效 性
        标     题 武汉市民政局 财政局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民政局 财政局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号 :  | 
        更新时间:2021-04-22 09:24 发布时间: |  来源: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民政局 财政局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7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有效实施,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临时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措施精准、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细化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紧急入院治疗;3.紧急救治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人员;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4.低收入家庭;5.支出型贫困家庭;6.社区矫正服刑和刑释人员(3个月内,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



          三、明确各类对象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主要根据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际遭遇困难人数,按照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数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以按照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具体执行标准参见附件表格。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救助前申请对象需要填写诚信申报承诺书,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救助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民政部门经办人员的签字、盖章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先行救助对象单独管理,建立台账。经事后核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追回其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上季度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等信息,并建立台账。



          五、加强救助制度衔接各区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应通过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其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及时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对符合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及时转介相关部门予以救助;对给予政府救助后仍有基本生活困难的,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各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有需要的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患者委托福利机构开展无偿或者低偿代养服务。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各区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慈善医疗众筹、慈善超市获得慈善救助。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公益慈善组织等通过向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集中托养照料服务。



          加强与扶贫政策衔接。不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群众,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应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六、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区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以及救助金额低于城市低保标准4倍的救助情形,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



          各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由区级财政部门下拨一定金额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并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每半年或者每季度给予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可设置为3万元,各区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额度。



          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统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小额救助与区级临时救助工作,制定备用金制度具体操作办法。



          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扶贫部门要积极加强政策衔接,建立脱贫长效机制。



          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积极争取纪检监察部门支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错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准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各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统计汇总工作,按时报送急难型、支出型等各类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工作基础数据。将急难型救助全部作为“救急难”工作内容,并做好“救急难”案例收集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表1急难型困难救助标准表

                      2支出型困难救助标准表



                                           武汉市民政局      财政局    扶贫办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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