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2-03-14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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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购买社会救助类服务项目征求意见公告 |
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购买社会救助类服务项目征求意见公告
一、项目名称
(一)项目名称: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购买社会救助类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购买社会救助类服务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江汉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及江汉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4 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民政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 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江汉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面向全社会征集为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困境人群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和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适用对象:江汉区有康复需求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及困境儿童(孤儿、事实孤儿、社会救助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因监护缺失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50%项目款,项目进度满50%支付30%项目款,项目总体完结后7天支付20%项目款。
(三)项目预算:130万元,预算控制最高价:128万元。
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从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0日
四、征求意见的提交方式
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纸质文档形式(加盖公章)送至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主题注明“(公司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反馈意见”,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采购需求
(一) 项目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4 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民政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 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江汉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面向全社会征集为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困境人群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和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二) 项目主要内容
1、江汉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1)项目期限:12个月
(2)实施地域:江汉区全区13个街道。
(3)收益对象:有康复需求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
(4)覆盖范围:依据提供名单覆盖百分之六十
(5)工作内容:
1)紧紧围绕民政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及以上有关精神,以服务对象为本开展社区康复社会工作。
2)为有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的康复训练;
3)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康复转介机制,与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转介机制;
4)链接社会资源,提供有效、可行、经济的社区的康复服务,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转介托养康复服务机制。
5)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为家庭提供照护咨询、政策咨询、情感支持、心理关爱、照护者喘息服务等专业服务;
6)开展大众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大力推广项目宣传及心理健康科普、社区康复培训。
7)以社区为依托,倡导关爱环境和营造氛围。
2、江汉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
(1)项目期限:12个月
(2)实施地域:江汉区
(3)受益对象:困境儿童(孤儿、事实孤儿、社会救助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因监护缺失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4)覆盖范围:百分之百覆盖整个江汉区
(5)工作内容:
1)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及以上有关精神,建立江汉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以服务对象为本开展儿童福利指导中心项目社会工作。
2)协助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8岁以下的社会救助对象等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全区困境儿童信息库;
3)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8岁以下的社会救助对象养育状况; 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4)负责代理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权益相关的事务;
5)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8岁以下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养育金,落实优惠政策(参保参合、生活费发放)链接社会资源,为其本人及寄养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社会支持。
6)以家庭为核心,为监护人建立自助互助支持网络。
7)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惠政策;
8)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8 岁以下的社会救助对象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
9)负责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违规使用以及监护人虐待、歧视、遗弃孤儿等问题进行监督。
10)保护18岁以下社会救助对象个人隐私的同时,采用线上和线下网络平台开展项目宣传及倡导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青少年。
(三)服务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指定地点
(四)服务周期:一年。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50%项目款,项目进度满50%支付30%项目款,项目总体完结后7天支付20%项目款。
(六)付款方: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
六、本项目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常腾街8号
联系人姓名:周科长
联系电话:027-8352000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