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房罚字〔2020〕第1号 | 发文日期 | 2020-10-22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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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房罚字〔2020〕第1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房罚字〔2020〕第1号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房罚字〔2020〕第1号
被处罚人: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5号、云霞路187号、淮海路249号泛海国际中心办公A单元22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锐
案件事实: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从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5栋/单元(1820)室房屋居间租赁经营活动中,存在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陈旭签订的关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5栋/单元(1820)室房屋租赁合同;2.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陈旭签订关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5栋/单元(1820)室的房屋装修合同;3.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倪颖签订关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26号汉口新界广场5栋/单元(1820)室的房屋出租合同;4.倪颖向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缴纳房屋租金收据;5.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相关人员邵龙、孙飞接受江汉区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询问的笔录。
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该公司未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辩解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从事房地产租赁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武汉市房屋管理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现依据《武汉市房屋管理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处以壹万元(10000)罚款。
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缴纳罚款(账号:219999002529200036816,开户银行:江汉区国库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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