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房罚字〔2019〕003号 | 发文日期 | 2019-09-11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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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房罚字〔2019〕003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房罚字〔2019〕003号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房罚字〔2019〕003号
被处罚人: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69号大唐新都一期A座4楼
邮编:430000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201037646247541
法定代表人:龙梅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菱湖大唐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武汉瑞征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未按菱湖大唐小区业委会规定的时间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没有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你公司拒不退出小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关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菱湖大唐新都小区业主委员会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2019.6.26);
2.菱湖大唐新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019.7.9);
3.菱湖大唐新都小区业主委员会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备案证明(2019.7.23);
4.菱湖大唐新都小区业主委员对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2019.7.15,2019.7.20);
5.菱湖大唐新都小区业主委员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报告(2019.7.2,2019.7.8,2019.7.18,2019.7.23);
6.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的工作指导函(2019.7.12,2019.7.19);
7.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8.1)
8.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武汉市景源物业管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8.1)
9.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武汉市景源物业管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9.8.6)
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均已记录在案。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与菱湖大唐新都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根据菱湖大唐新都小区业主委员会报送的《关于菱湖大唐小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请求政府协调的报告》,目前菱湖大唐新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武汉瑞征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未按菱湖大唐小区业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间(2019年7月23日,8月1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委会办理交接手续。基于上述情况,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二)除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五)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六)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局认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已经选聘了新的物业企业(武汉瑞征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物业服务企业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与菱湖大唐小区业委会和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小区,不办理交接手续。
我局现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缴纳罚款(账号:219999002529200036816,开户银行:江汉区国库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 章)
2019年9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