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土资规规〔2019〕2号 | 发文日期 | 2019-01-18 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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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土资规规〔2019〕2号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
武土资规规〔2019〕2号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武土资规规〔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月11日
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武政办〔2018〕86号)以及《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武信用办〔2018〕3号)、《武汉市加强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武信用办〔2018〕12号)、《武汉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武信用办〔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武汉市中心城区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信用修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中心城区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
成立市国土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成员组成部门(以下简称“成员部门”)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中心城区各分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市国土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信用信息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档案以及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及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行政许可、历史信用等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第八条 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原则上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生成。
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周期记分管理,综合评定,一个信用周期以自然年进行计算,为五年。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计分均由100分作为起点,采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失信行为扣分方式对其信用进行计分。一个信用周期的最终信用计分以两者累计方式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行为包括一个信用周期内保持A级、被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为守信“红名单”、被上级部门联合激励备忘录明确为联合激励对象等行为。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包括违反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信用承诺等行为。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行为及失信行为具体记分标准附后(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个良好信用行为的,实行累计加分。
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记扣分;但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失信行为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扣分。
第十五条 各成员部门应将行政相对人的良好信用行为、失信行为及记分情况实时录入市国土规划局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章 信用承诺
第十六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采矿权许可、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工作实际,各成员部门可要求其提交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接受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监督检查时,根据工作实际,各成员部门可要求行政相对人以及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受让主体、引进企业、交易双方等,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五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九条 各成员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后,应将失信行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行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失信行为书面告知详见附件3)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申辩材料,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市国土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未提出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由各成员部门向行政相对人下发失信行为通知书,由当事人签收。(失信行为书面通知详见附件4)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二条 信用周期期满时,一般失信行为自动修复。信用周期未满时,如失信行为人积极落实整改要求,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由失信行为人提交书面撤销申请和相关整改材料,经市国土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信用修复,同时将相关材料推送至“信用武汉”。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如有《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武信用办〔2018〕3号)中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其信用信息不予修复。
第七章 信用等级划定
第二十四条 将行政相对人在国土规划领域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记分情况生成。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分100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信用记分在50分至100分之间(含100分),且没有一次性记-20分情形的,评定为B级;信用记分在0分至50分之间(含50分),且没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的,评定为C级;信用记分在0分及以下的,或发生一次性记-50分的,评定为D级。
第八章 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我市国土规划领域守信“红名单”:
(一)在一个信用周期内信用评级达到A级;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守信“红名单”;
(三)上级部门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认定为守信“红名单”。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我市国土规划领域失信“黑名单”:
(一)在一个信用周期内信用评级达到D级,且拒不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二)符合《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失信“黑名单”的;
(四)上级部门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认定为失信“黑名单”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被列入国土规划领域守信“红名单”前,信息中心应将“红名单”初选对象与“信用中国”、“信用武汉”等信用网站上公示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失信“黑名单”主体不被列入守信“红名单”。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被列入我市国土规划领域失信“黑名单”的,应以书面、短信或其他形式事前告知。
第三十条 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初选名单需先经我局门户网站、“信用武汉”网站予以公示,并由市信用平台推送至“信用湖北”、“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认定为我市国土规划领域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国土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指定成员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中心应于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名单推动至市信用平台,在“信用武汉”网站上发布,并向上级平台推送。
第九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列入守信“红名单”或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权益:
(一)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奖励措施执行;
(二)探索简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优化监督检查日常管理、专项检查频次;
(四)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信用记分低于100分时,自动退出守信“红名单”。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各成员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进一步守法诚信。
第三十四条 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各成员部门可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在“信用武汉”公开其违法行为;
(二)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从严审核其申请的国土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各成员部门可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执行;
(二)在“信用武汉”公开其违法行为;
(三)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四)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参与国土规划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运用市国土规划信用管理系统建立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由信息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新城区、开发区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关于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落实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武土资规发〔2017〕219号文)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