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统〔2017〕12号 | 发文日期 | 2017-11-30 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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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江汉区统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达到规模标准的单位实行向国家统计局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通知 |
关于达到规模标准的单位实行向国家统计局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通知
为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为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凡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单位应定期通过互联网向国家统计局直接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为确保《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贯彻落实,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调查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纳入网上直报的统计调查单位范围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
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
4、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5、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单位
6、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法人单位行业划分应根据其主要经营项目,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
二、调查表式、报告期别及数据上报时间
调查表式、报告期别及数据上报时间见各专业统计报表调查制度。
三、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报送平台网址及登陆方式
1、网址:http://221.232.129.59/dr/queryLoginInfo.do。
2、企业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为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证代码第9至17位)。
3、需要使用IE或IE内核浏览器,首次登陆前需申请并安装证书。
安装证书及平台使用问题可与所属街道统计机构联系。
四、有关要求
1、为确保国家统计局一套表平台调查单位库的准确性,请各单位提供以下建库所需资料: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资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2、依法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按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准确填报相关统计资料。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会计资料等依据并建立统计台帐,保障统计数据具有可核查性,并与会计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4、各街统计部门为辖区内统计调查的组织者,各被调查单位应对街(包括社区)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给予配合。
五、法律责任
1、对各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任何泄露企业统计资料和其他在统计调查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各街道统计站联系方式
武汉市江汉区统计局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