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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武政规〔2020〕13号 发文日期 2020-07-17 13:55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字号 :  | 
        更新时间:2020-12-11 14:58 发布时间:2020-07-17 13:55 |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9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三、申报审批流程(一)自愿申请”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9号)作如下修改:

        将“二、工作措施(五)”中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执行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三、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95号)作如下修改:

        将“三、政策措施(二)”中的“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164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三、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中的“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

        五、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广告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武政〔201559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四、政策措施(二)”中的“广告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若广告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以上3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756号)规定的有效期。

        六、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40号)作如下修改:

        将“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的“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八、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5134号)作如下修改:

        将“五、主要措施(四)”中的“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生产的产品,凡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修改为“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生产的产品,凡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作如下修改:

        将“三、‘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有关政策(四)”中的“建设还建安置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修改为“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外,建设还建安置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外),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以上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统一规定为3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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