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汉)城责改字[2021]第02620号 | 发文日期 | 2021-03-30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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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城管执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汉)城责改字[2021]第02620号 |
(汉)城责改字[2021]第02620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副本)
(汉)城责改字[2021]第0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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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 江汉四路与江汉路步行街交汇口 ,未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 违反了《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的规定。请你(单位)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 11 时前, 责令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查。在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武汉市江汉区 人民政府或者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武汉市江汉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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