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2021 | 发文日期 | 2021-04-08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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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财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区财政局关于认领市财政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
区财政局关于认领市财政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局属相关科室:
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事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市财政局制定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予以认领,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事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
江汉区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集中釆购机构在 考核中,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按照财政部门考 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 门査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 1号)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 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 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 (2021) 1 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2 | 对釆购人、釆购代 理机构违反规定的 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 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 ||
3 |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 门査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 处罚事可 | 减轻处罚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 考核中,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按照财政部门考 核意见及时改进工 作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査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诚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范》(财法(2013) 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2021) 1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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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釆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违反规定的 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 | ||
3 |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 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 考核中,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或 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按照财政部门考核 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 极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违法行为、主 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 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 (2021) 1 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对采购人、釆购代理 机构违反规定的行 政处罚 |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 极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违法行为、主 动消除或诚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3 |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 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 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 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