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0-08-27 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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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审计局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审计局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审计中心: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现将《武汉市审计局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23日
武汉市审计局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信用武汉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鄂政发〔2015〕3号)、《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武政〔2016〕16号)和《武汉市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武政办〔2016〕133号)等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实施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按照《武汉市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部署,根据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加大审计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及时报送信用信息材料,规范信用信息公开,不断加强自身诚信管理,依法、客观、公正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助推武汉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工作安排
(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审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处长兼任。
(二)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按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外联络、信用信息综合归集上报等工作由法制处、综合处负责;
2.“双公示”对外发布工作由法制处负责;
3.审计干部个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4.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服务工作由计算机处负责;
5.被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整理由各业务处负责。
(三)市审计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四)市审计局在开展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时,需查询相关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中应用该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五)局各部门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查询渠道:
1.查询本地信用信息可以登录“信用武汉”网站的 “信用查询”栏目、“双公示”栏目、“信用红榜”栏目、“信用黑榜”栏目等。
2.查询外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可以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湖北”网站。
3.查询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
4.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查询信用记录。
5.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
(六)各部门应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档保存。
(七)在审计执法中,发现涉及失信单位或人员的,应就涉及事项进行重点延伸审计。
(八)在审计检查、执法、处罚过程中,各部门要及时将失信问题情况通报给有失信认定权的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等信息资料上报武汉信用办。
(九)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局门户网站、杂志等媒体全方位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反映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动态,宣传政策法规和诚信典型,普及信用知识,组织开展各类诚信文化主题实践活动。
(十)加强考核监督。将信用信息应用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各业务部门必须在下达审计处罚决定后及时将审计处罚决定文书纸质和电子版交至法制处,未按时上报的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加强机关内部个人诚信管理情况,建立审计人员诚信档案,并把审计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一)市审计局各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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