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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8-10-23 19:55
        发布机构 江汉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2017年度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部门决算

        2017年度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部门决算

        字号 :  | 
        更新时间:2018-10-23 19:55 发布时间:2018-10-23 19:55 |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2017年度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部门决算 

        20181022 

          

             

        第一部分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1) 

        二、收入决算表(表2) 

        三、支出决算表(表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8) 

        第三部分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全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及法律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负责依法治理(普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和司法所建设。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部门决算由单位本级决算和纳入决算汇编范围的个下属单位决算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构成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总编制人数69人,其中:行政编制69人,事业编制0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0人)。在职实有人数56人,其中:行政56人,事业0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0人)。 

        离退休人员37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36人。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图一:2017年度收入情况 

        二:2017年度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4473万元(其中算内收入4440万元,上年度结余33万元。),支出总计3453万元,全年结余1020万元。收入较2016年相比,收入增长56.74%,主要原因是有大型基建类项目区监察委办公大楼(原社矫中心)在本年度在建未完工。支出增长21.73%,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支出及相关项目经费有所增加。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本年收入合计4,44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440万元,占本年收入100.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00%;事业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00%;经营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00%;其他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00%。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3,4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82万元,占本年支出60.30%;项目支出1,371万元,占本年支出39.7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00%;经营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00%。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4473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长收入增长56.74%,主要原因是有大型基建类项目区监察委办公大楼(原社矫中心)在本年度在建未完工。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453万元支出增长21.73%,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支出有所增加;同时有大型基建类项目在本年度施工,相关项目经费有所增加。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45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453万元,增长0%。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45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819万元,占81.6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7万元,占10.0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2万元,占3.24%;住房保障支出175万元,占5.07%。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4,473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决算为3,453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77.2%。其中:基本支出2,082万元,项目支出1,371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基层司法业务490.6万元,主要成效2017年,共排查矛盾纠纷6484起,调解成功率100%。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率为零,重新犯罪率为0.25%。普法宣传经费支出126.52万元,主要成效为组织全区55个单位28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全市招商引资法律知识竞赛初赛并选派15名干部参加全市决赛。组织全区60余家普法实施单位和数十家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开展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12·4” 国家宪法日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开创与传统媒体普法新形式,与长江日报深度合作联合推出“江汉普法在线”专栏。法律援助经费支出88.15万元,主要成效2017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81件,服务接待社会群众来访来电法援咨询6296件;为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5件;安排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区法院、区检察院和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轮岗值班,办理“两认一宽”试点刑事援助案件。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经费665.96万元,主要成效为不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扶持律师向高端业务方向发展。组织区25家律师事务所进校园、进CBD先后举办了5场招聘会招揽行业发展新生力量。进一步加大优秀律师的宣传力度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得到认同和肯定。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按支出功能分类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年度预算为3770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决算为2,81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74.77%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有大型基建类项目区监察委办公大楼(原社矫中心)在本年度在建未完工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度预算为411万元,支出决算为34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84.42%,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年初下达了退休人员的全年工资经费但在年中时退休人员工资改为由社保发放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年度预算为112万元,支出决算为11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4.住房保障支出()年度预算为180万元,支出决算为17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7.22%,。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8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7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 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企业政策性补贴、事业单位补贴、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本级及下属0个行政单位、0个参公事业单位0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度预算数为22万元,支出决算为4万元,为预算的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为预算的0%。 

        2017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0人次,实际发生支出0万元。其中:住宿费0万元、旅费0万元、伙食补助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杂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万元,完成预算的50%;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为预算的0%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为预算的50%,比预算增减少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上交,未发生新购置费用,本年度仅为警用车辆维修维护费用。主要用于警车的日常维修维护及使用,其中:租车费1万元;燃料费1万元;维修费2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为预算的0%。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减少4.5万元,增长(降低)5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08万元,降低50%,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0.42万元,降低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上交,未发生新购置费用,本年度仅为警用车辆维修维护费用,公务接待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积极落实政策,严格控制该类经费支出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九、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对1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资金4440万元。从绩效评价情况来看,2017年,江汉区司法行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有力指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指示,积极履行职责,深入联系基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为服务发展、维稳促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绩效自评结果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今年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不包括涉密项目)。 

        整体支出绩效全年预算数为4440万元,执行数为3453万元,完成预算的78%。主要产出和效果:深入联系基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为服务发展、维稳促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事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不足。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全面升级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平台建设,完善区、街社区三级实体平台建设。二是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打造社区矫正江汉品牌三是不断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3万元,比2016年增加84万元,增长降低41%。主要原因是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性补贴本年度发生额记在机关运行经费科目下,所以经费有所增加。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6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5%。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 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套)。 

           

        第四部分  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重点工作事项标题 

        公共法律服务为2017年度“为民办实事”工作类目中“十件实事”之一。 

        二、重点工作事项标题 

        主要内容为“投入800万元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及时解决居民群众关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便捷迅速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预算800万元,截止到2017年底,共使用资金734.606万元。区司法局强化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截至2017年底,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81件,服务接待社会群众来访来电法援咨询6296件;为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5件,挽回经济损失789万元;安排10个区属律师事务所40名律师在区法院、区检察院和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轮岗值班,办理“两认一宽”试点刑事援助案件153件;社区法律顾问累计接受各类咨询4685人次,提供法律意见828条,举办法治讲座437场,参与调解纠纷359件。 

        总体来说,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作为区司法局部门工作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1.公共安全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 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咨询电话:027-8557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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