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09-08 1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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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2016年度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部门决算 |
2016年度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全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及法律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负责依法治理(普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和司法所建设。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部门决算由单位本级决算和纳入决算汇编范围的个下属单位决算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构成
局政法专项编制69名,全局2016年12月底实际在编在岗人员63名。
具体为:2016年年初63人,减少2人(调出2人,退休3人,调入3人)。
离休干部1名,退休干部33人。
第二部分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收入总计2869.52万元(其中预算内收入2832.36万元,上年度结余37.16万元。),支出总计2836.52万元,全年结余33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入增长12.05%,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支出及相关项目经费有所增加。支出增长(降低)增长23.56%,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支出及相关项目经费有所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832.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32.36万元,占本年收入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年支出合计2836.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90.75万元,占本年支出66.66%,,项目支出945.77万元,占本年支出33.3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869.52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长12.05%,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支出及相关项目经费有所增加。支出增长(降低)增长23.56%,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支出及相关项目经费有所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2869.52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支出决算为2836.5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8.85%。其中:基本支出1890.751万元,主要是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支出。项目支出945.77万元。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共计252.91万,主要用于律师顾问团经费、社区律师经费、编制内用工、设备购置、解决遗留问题、转移支付经费及车辆购置等;普法宣传项目,共122.63万元,主要用于全区的六五普法、依法治理、12.4法制宣传、法律进社区;基层司法业务项目,共509.93万,主要用于社区矫正、民调经费、两劳安置帮教经费、司法所工作经费、联调中心工作经费;法律援助项目,共60.3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服务。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度预算为2299.93万元,支出决算为2266.93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8.57%。
(二)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度预算为323.92万元,支出决算为323.9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三)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01.74万元,支出决算为101.7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00%。
(四) 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43.93万元,支出决算为143.93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5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90.7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71.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19.7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8.5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0人次,实际发生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列明具体出访内容国际交流与合作团组0个、0人次;列明具体出访内容招商引资与会展团组0个、0人次;列明具体出访内容国际组织会议团组0个、0人次;列明具体出访内容境外培训团组0个、0人次;列明具体出访内容业务考察团组0个,0 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8.08万元。
1.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8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42万元,主要用于外省市交流接待有关公函接待活动等接待活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车辆持有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共有车辆4辆,其中,副部(省)级以上领导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辆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1)
二、收入决算表(表2)
三、支出决算表(表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8)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到项级)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八)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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