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司发〔2022〕2号 | 发文日期 | 2022-04-28 09:00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司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
江汉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以及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司〔2018〕32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健康发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现结合江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积极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营造和谐、稳定、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奖励对象
“以奖代补”的奖励对象原则上为江汉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民调主任(包括由其组织的调解团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区拘留所被拘留人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聘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个人调解室)。
三、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
1、简易纠纷调解: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实际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且可即时履行的民事纠纷。调解简易纠纷可适用简易书面程序,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将调解数据录入“武汉市人民调解系统”。
每调解成功一件简易纠纷,按要求和程序上报审核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元。
2、一般纠纷调解:是指案情较大、较复杂,按人民调解程序进行,且实际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民事纠纷。调解一般纠纷应当适用正式程序。要求规范制作《调解卷宗》,《调解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等内容;《调解卷宗》装订规范、资料齐全、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合规,并将调解数据录入“武汉市人民调解系统”。
每调解成功一件一般纠纷,按要求和程序上报审核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3、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是指在当地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非正常死亡纠纷;5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三年以上持续上访纠纷;实际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民事纠纷。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应当适用正式程序。《调解卷宗》装订规范、资料齐全、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合规,并将调解数据录入“武汉市人民调解系统”。此前必须填报《人民调解重大纠纷信息报送表》。
每调解成功一件重大疑难纠纷,按要求和程序上报审核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4、对党委、政府督办、交办的重特大纠纷案件调解奖励另外申报。
5、每月“以奖代补”金额界定: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100%提取;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2000元(含2000元)按70%提取;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按50%提取。
依照“一事一核”方法,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实行“一案一奖”。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同一纠纷,按一件进行补贴;同一纠纷在同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数次并进行调解的,按一件进行补贴;同一纠纷事由涉及多个不同当事人的,5人以下视情况按简单纠纷或一般纠纷进行补贴,5人以上按重大疑难纠纷进行补贴。
四、“以奖代补”申报
1、“以奖代补”申报人员为江汉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民调主任(包括由其组织的调解团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区拘留所被拘留人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聘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个人调解室)。
2、“以奖代补”申报流程:
结案后→填写《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明细表》(表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审批表》(表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单》(表三)→报司法所
3、调解员每月2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以奖代补”,不得虚报、拆分、重复报送。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级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五、“以奖代补”审核及复核
1、根据规定对申报的调解案件,按照难易程度、卷宗质量、社会影响、实际工作量等,确定每个案件的补助标准,实行“一案一奖”。
2、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申报的案件后,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核签字。
3、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审核材料,“简易纠纷”审核《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明细表》(表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审批表》(表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单》(表三),“一般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审核《调解卷宗》材料、《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明细表》(表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审批表》(表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单》(表三)。
4、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各调解员“以奖代补”总金额。
5、基层工作科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汇总后报基层工作科负责人签字,再报分管领导签批。
六、“以奖代补”发放
按照财务规定,“以奖代补”汇总表经基层工作科分管领导签批后,交至装财科。装财科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装财科通过调解员提供的个人账户直接汇款核发。
七、监督与管理
基层工作科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奖代补”发放手续是否完善,调解纠纷是否及时,金额发放是否到位等情况。
对虚报调解成功案件,骗领“以奖代补”资金,或挪用、侵吞、私扣“以奖代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退还资金外,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审核部门负责人把关不严,截留、挤占、挪用“以奖代补”资金的,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的规定严肃查处。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原2019年5月9日印发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江司发〔2019〕6号文)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