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发挥政策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相关市场主体申请《支持政策》所涉奖励项目,须具备申请奖励的基本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细则所列明材料),按照对应标准享受奖励。
(一)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项目
1.落户奖励(不含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
(2)奖励标准: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下同)。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③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2. 办公用房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2)奖励标准: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不含物业、水电费用)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办公用房的界定范围以监管部门对机构开业的批复文件为准。连续3年是指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备案在我市(从登记完成之日算起)起计算3年。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③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
④付款凭证
3.运营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总部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2)奖励标准: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注册次年是指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备案在我市的第2年。如,登记备案年数为2021年,则从2022年起算。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③经第三方机构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年度报告(须真实准确反映相关申请所涉经营数据)
4.增资扩股奖励(金融机构)
(1)奖励对象:在汉总部金融机构。
(2)奖励标准:对在汉总部金融机构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③增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增资扩股出具的批复文件
⑤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核准文件
5.增资扩股奖励(地方金融组织)
(1)奖励对象:在汉注册经营满3年的地方金融组织。该地方金融组织近3年须满足以下条件:配合监管,合规经营,最近年度评级为A;注册资本无抽逃、占用行为;连续两年盈利,且最近年度注册资本金用于主营业务的比例超过80%;连续3年缴纳社保,最近年度本地社保缴纳人员不少于10人;近3年董、监、高、法人代表、股东等均无被列入失信执行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无犯罪记录;近3年企业无重大影响信访投诉事件。
(2)奖励标准:地方金融组织,自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备案在我市之日起,持续合规经营3年后发生的增资扩股,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若该地方金融组织在增资前有过减资行为,则增资计算的基数以该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增资前实收资本历史最高值计算。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
③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增资扩股出具的批复文件
④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核准文件
⑤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⑥近三年社保缴纳记录
⑦近三年企业纳税记录
⑧近三年年末银行对账单余额及最新申报日银行对账单余额
⑨申报奖励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⑩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6.并购重组奖励
(1)奖励对象:在汉总部金融机构。
(2)奖励标准:对发生并购重组的在汉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并购方式须为本地总部金融机构并购市外金融机构。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③并购交易合同
④股权并购须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对并购出具的批复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核准文件;现金并购须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须同时提供以上两种证明材料
7.企业上市奖励
(1)奖励对象:一是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的(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直接上市指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企业,直接赴境外上市;间接上市指通过将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融资),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我市的。二是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
(2)奖励标准
对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报辅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向中国证监会首次申请上市发行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或按注册制要求报沪深交易所首次申请上市发行材料并经沪深交易所受理的,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报中国证监会、报沪深交易所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三阶段: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审核,企业在主板(含原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500万元。
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境内上市企业奖励8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奖励600万元,奖励不重复领取。
企业境内外上市最高奖励800万元,若企业在境内、境外均实现上市,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前期市区奖励基础上补足差额部分,奖励不重复领取。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批准企业上市的证明文件
③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确认函及上市架构图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且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各类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9.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在武汉市办理注册登记且纳税满1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涉金融一般(严重)失信人名单;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具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2019年以来至少有1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40万元。各类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2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③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披露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须由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10.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投资本市项目的奖励
(1)奖励对象: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并且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
(2)奖励标准: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再融资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投资项目一致,且投资项目或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项目已完工投产。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主体及其关联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支付收购尾款,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不予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进账凭证等证明完成再融资的相关材料
③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新三板批准企业再融资的证明文件
④投资项目资金到账凭证、企业验资报告、项目完工证明等相关材料
⑤投资项目或公司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项目或企业真实性及投资完成进度的审核证明材料
11.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奖励
(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企业,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的。
(2)奖励标准:每年按照发行公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的实际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根据每期实际到位情况给予奖励。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在发行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的,不予奖励。企业债券未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的,不予奖励。银行间票据融资未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不予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募集说明书、进账凭证等证明完成融资的相关材料
③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企业融资事项批复、注册、备案的证明材料
12.对新成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奖励
(1)奖励对象:在汉完成工商注册(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后开展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登记完成之日算起)之日起1年内,在汉产生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在政策施行后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企业,未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
(2)奖励标准: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实际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不含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当年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等值外币按照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投资相关企业到账当日汇率计算。
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企业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累计投资额是指我市新设或者新迁入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为主体直接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或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总额,或者我市新设或者新迁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所有资产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或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总额。同一项投资不得重复计算到资产及其管理机构的累计投资额中。计入累计投资额的投资,其投资期应超过一年,一年内收回投资的,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应返还对应投资奖励金额。
(3)证明材料:
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是累计投资额测算主体,申报受益主体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拨付给申报受益主体。股权投资企业与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认定明确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即基金管理人与其管理的各只基金应通过基金理事会达成一致意见,认定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
①营业执照
②股权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③股权投资企业与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关于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认定的证明文件;设立基金的,应提供基金理事会关于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决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④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和非上市企业的资金到账凭证、验资报告,以及种子期、初创期和非上市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资产负债表、股权结构、融资情况等相关材料
⑤股权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或非上市企业的科技属性和是否满足相应条件的认定结果
13.金融机构高管奖励
(1)奖励对象: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奖励资金由高管所在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仅可为在职人员申请奖励。高管人才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后,由用人单位拨付给高管本人)。
(2)奖励标准: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自注册次年起(时间计算方式同第二条),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个人薪酬8%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现有在汉金融机构当年作出经济贡献、实现利润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长超过8%的,按照高管个人薪酬4%-8%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公式为:若实现利润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低于20亿元,年度奖励金额=该机构全部高管个人税前薪酬之和*4%;若实现利润20亿元以上且低于30亿元,年度奖励金额=该机构全部高管个人税前薪酬之和*6%;若实现利润30亿元以上,年度奖励金额=该机构全部高管个人税前薪酬之和*8%)。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高管人员名单
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
④金融机构内部对高管的任命书
⑤高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⑥高管人员税前收入证明文件及汇总表
14.金融机构持证工作人员奖励
(1)奖励对象: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从业人员(奖励资金由其所在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仅可为在职人员申请奖励)。
(2)奖励标准:每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取多个证书的不重复奖励。
(3)证明材料:
①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中国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②执业资格证书
③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签订、取得证书后全职工作满2年、且在武汉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
(二)市级财政单独承担的奖励有:
15.新增科技型企业贷款奖励
(1)奖励对象:在汉银行业机构(若在汉有多级总部,仅限最高一级申请)。
(2)奖励标准:对在汉科技型企业上年度贷款余额新增达到10亿元以上的银行业机构,每年按照贷款新增余额0.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本单位上年度服务科技型企业工作总结
③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对在汉各银行上年度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增量数据统计表(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提供,银行业机构无需提供)
16.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奖励
(1)奖励对象:在汉银行业机构(若在汉有多级总部,仅限最高一级申请)
(2)奖励标准:对上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新增达到10亿元以上的银行业机构,每年按照贷款新增余额0.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本单位上年度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总结
③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对在汉各银行上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数据统计表(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提供,银行机构无需提供)
17.落户奖励(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1)奖励对象: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2)奖励标准: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按照实收资本(须在5000万元及以上)2%的比例,单家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他金融科技企业)
③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18.金融科技研发奖励
(1)奖励对象: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2)奖励标准:支持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家机构或者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他金融科技企业)
③企业合规经营及行业影响力说明文件
④开展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研发相关说明材料
⑤实际费用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二、申请、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对于《支持政策》中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的,奖励资金受理、审核、拨付程序为:
1. 受理: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奖励申报材料至各区金融办(局),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规定要求,除企业简介外,应详细说明企业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并附证明材料。
2. 审核:各区金融办(局)会同本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申请的奖励额度进行核算,形成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3. 拨付:各区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根据所在区审定意见,及时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于每年9月30日前统计当年实际拨付金额,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报告当年奖励资金拨付情况,按实际拨付资金的50%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结算补助。市财政局对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初审意见复审确认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拨付相关资金。
(二)对于《支持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单独承担的,奖励资金受理、审核、拨付程序为:
1. 受理: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奖励申报材料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规定要求,除企业简介外,应详细说明企业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并附佐证材料。
2. 审核及拨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申请的奖励额度进行测算,并履行内部决策后,及时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对金融科技相关奖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应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组织联合评审予以确定。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支持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信托、资产管理等机构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总部金融机构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总部金融机构直接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某一区域内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最高一级分支机构。
《支持政策》所称“金融总部”,是指总部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支持政策》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非银金融机构。
《支持政策》所称“证券类”金融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
《支持政策》所称“保险类”金融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支持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支持政策》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3年第3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6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等规定认定并核准的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支持政策》所称“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共有两类。一类是指在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并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的企业,其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收比例不低于50%。另一类为在我市设立并主营上述业务,且服务对象为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的企业,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收比例不低于50%。
《支持政策》所称“金融系统”,是指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
《支持政策》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中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支持政策》所称“非上市企业”是指未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二)对《支持政策》中投贷联动损失补偿以及科创企业保证保险贷款风险分担,分别依照《关于印发武汉市投贷联动发信贷风险专项补偿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金文〔2017〕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银营〔2017〕66号)及相关后续配套文件执行。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三)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各项佐证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各相关审核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支持政策》涉及奖励申请未获通过,由其申请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五)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奖励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支持政策资格: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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