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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5-05-11 09:05
        发布机构 江汉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江汉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配租须知

        江汉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配租须知

        字号 :  | 
        更新时间:2015-05-11 09:05 发布时间:2015-05-11 09:05 |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江汉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

        登记摇号配租须知

         

        各位登记公租房家庭:

           江汉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即将开始,在您申请房源配租登记前我们告知和提醒您如下事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开发建设单位:武汉锦万佳置业有限公司

        2、项目地址:武汉市盘龙城巨龙大道特6

        3、配租数量:850

        4、租金标准:12//月(建筑面积)

           5、物业服务标准:多层0.85元//月,小高层1.3元//月

           6、保证金及押金:两个月房租作为保证金,另缴纳1000元作为押金。

           7、配套交通:公交298路、286路、229路、265路、296路到巨龙大道中城时代站下车

           8、运营机构:武汉中兴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二、登记流程和选房规则

           1、登记

           参加登记的人员需出示本人《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登记的受托人需出具委托人《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书,于公告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公租房配租登记(属于新就业职工的申请人在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登记),并由社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单》。

           2、摇号

        登记完毕后,按照《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暂行办法》(武房发〔201384号)规定,采用计算机摇号随机确定选房顺序。

        3、选房配租

        经公示无异议的顺序选房人员按通知时间到达选房现场,并按现场引导分批选房,

           4、办理入住手续

        完成选房登记的配租家庭,凭《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所选房屋小区手续办理现场完成交费、领取钥匙以及房屋查验等手续后,即可搬迁入住。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原则:

           1、租金收缴按照“先交租金后补贴”的原则。租金按季缴纳,租金缴齐后依规按季发放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需按时依规向运营公司缴纳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用。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核算:

           1、核算依据: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武房发[2015]25号)

           2、补贴原则方式:我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市场租金,分层保障,租金减免和补贴相结合”的方式。2015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按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和保障面积差额进行补贴

           3、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

           根据承租对象不同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按下列标准补贴: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直接减免,减免后按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由政府承担;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为8-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12/平方米/月;

           (三)人均月收入580-130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9/平方米/月;

           (四)人均月收入1300-200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平方米/月;

           (五)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保障家庭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租金的90%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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