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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4-06-25 15:55
        发布机构 江汉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及管理规定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及管理规定

        字号 :  | 
        更新时间:2014-06-25 15:55 发布时间:2014-06-25 15:55 |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一、廉租住房保障(配房租赁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保障标准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
        1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3
        、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收入、住房条件:

        租金补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的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的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住房保障申请书;
        2
        、家庭户口簿;
        3
        、家庭成员身份证;
        4
        、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5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
        、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三)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2
        、租金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3
        、配房租赁的建筑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1人户家庭不超过20平方米2人户家庭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不超过50平方米
        4
        、配房租赁的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配房租赁评分排序、轮候配房、资格复核
        对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区房管部门根据配房租赁计划,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等因素评分排序(评分排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管部门制定),轮候配房,确定配房租赁名单,并予以公示。已纳入轮候配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由区房管部门发给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安排入住前,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公布配房的居民家庭的保障资格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应以适当方式长期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组织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采用走访和定期检查等方式,掌握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并将结果报区民政、房管部门。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及时地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二)经核实,对连续一年超过低保、低收入标准或者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对经济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但仍在低收入住房困难范围内的原低保家庭,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租金补贴标准或者配房租赁租金标准。
        2
        、对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属于租金补贴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属于配房租赁的,限期退出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退出的,按照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租金指导价收取租金。
        (三)配房租赁的家庭按照租赁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配房租赁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3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4
        、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5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的;
        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区房管部门2年内不予受理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已获得住房租金补贴的,停止发放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已获得配房租赁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住房租金,逾期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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