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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4-06-24 16:54
        发布机构 江汉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全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工作的通告

        关于全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工作的通告

        字号 :  | 
        更新时间:2014-06-24 16:54 发布时间:2014-06-24 16:54 |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部分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63日起正式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工作,同时暂停受理《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工作

        (一)实施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和东湖风景区统一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新城区和其他开发区根据本辖区实际,适时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

        (二)申请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本条第123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为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

        3)上年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3、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不受收入和毕业年限限制。

        (三)申请程序及申请资料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程序及申请资料

        凡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经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但申请人的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社区居委会服务区域,且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应向居住地所在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和个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租房或借住等相关证明等;

        4)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包括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

        5)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2、新就业职工的申请程序及申请资料

        凡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均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新就业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所在单位负责核对职工就业、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在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上填写相应内容,并负责登记造册,连同以下个人申请材料一同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学历和毕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5)申请人在本市租房或借住等相关证明;

        6)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有共同申请人的,第(2)、(3)、(5)项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相应资料。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它相应证明材料:

        1)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病种人员;

        2)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的人员;

        3)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4)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后孤儿;

        5)经户籍所在社区证明,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人;

        6)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致残人员;

        7)经市总工会认定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8)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

        9)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特殊专业人才;

        10)持有本市有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家庭和个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政策文件和表格,申请人可以登陆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网站(www.whfg.gov.cn)查询了解。

        二、暂停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

        (一)从63日(含)起,全市暂停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63日前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可以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二)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24元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凡持有有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证的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参与购买辖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武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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