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4-06-25 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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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现行相关标准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现行相关标准
一、补贴范围
经审核并承租我市政府类及商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
二、补贴面积标准
2013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原则上按承租对象人均待补贴面积核定。承租对象人均待补贴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其自有住房人均面积的差额。
三、租金补贴标准
我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差异化补贴: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含)的,人均月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1000元(含)的,人均月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月;
(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至2000元(含)的,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四)新就业职工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含)的,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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