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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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教育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校舍管理工作制度 |
校舍管理工作制度
1.校舍根据校(园)长或校(园)务会议统一分配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2.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调换或占用学校、幼儿园房屋,更不允许个人居住或用于存放物品。
3.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每年初要制定出年度校舍建设和维修计划,报经校(园)务会议或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对年久失修和长期闲置的房屋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新建房屋竣工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各种手续,计入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后方可投入使用。
7.建立健全校(园)舍档案和房屋登记卡片,完善各种房屋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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