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正常退休
1、办理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④《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
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2、办理条件
①男性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②女性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在个人窗口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51周岁、52周岁、53周岁、54周岁、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女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3、办理须知
(1)办理时间
每月1-22日(节假日除外)
(2)申请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本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
? 个人事项承诺书;
? 人事档案(密封);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参保缴费的)
? 《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一式二份;
? 《离退休人员增减异动表》一式二份(单位填写);
二、特殊工种申报
1、办理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③《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退休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函[2002]228号)
④《武汉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实行)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8]5号
2、申报条件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正式),或具有原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正式)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的特殊工种岗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申报时在江汉区参保缴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
①从事国家规定的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
②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工作,累计工作时间满9年
③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累计工作时间满8年
3、申报时间
每月1-22日(节假日除外)
4、申报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人事档案(密封);
③个人事项承诺书
④本人申请一式两份;
⑤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3张;
⑥《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一式三份);
⑦申请人原单位申报的同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样表)复印件1份;
⑧本人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岗位其他相关原始材料。(佐证资料)
三、因病提前退休
1.办理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③《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劳险[1999]158号)
④《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2]74号)
⑤《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武人社发[2015]62号)
2.申报条件
①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江汉区参保 ),且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正式))身份,并按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③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城中村”的村改居劳动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1995年1月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参照上述条件纳入申报范围。
3.办理须知
(1)申报时间
每月1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因行动不便的,可由直系亲属代办;
②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登记照3张;
③《武汉市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职工申报需盖单位公章);
④近期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