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8-11-21 00:00
        发布机构 江汉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江汉区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办理须知

        江汉区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办理须知

        字号 :  | 
        更新时间:2019-02-14 01:12 发布时间:2018-11-21 00:00 |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江汉区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办理须知

         

        一、申报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病种范围

        正常缴费及医疗待遇正常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的,可向辖区社保处(分局)提出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资格申请:

        (一)重症疾病(7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二)慢性病(24种):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4期及以上)、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III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

        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办理

        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的大学生由本人或单位(高校)向辖区社保处(分局)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由本人或代办人向辖区社保处(分局)申报,工作日均受理。申报时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3)近两年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原件和加盖医院公章复印件以及支持门诊重症诊断的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检查报告

        4)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5张。

        三、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就医。产生的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