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9-08-06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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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指南 |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指南
一、政策依据
《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武民政〔2019〕13号)
二、养老机构办理程序
1.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窗口)申请登记。
2.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及时在属地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市、区两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3.区民政部门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养老机构名称规范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所承载的内容。
2.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3.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42/T1246-2017)。
4.符合养老机构、老年人日常护理精细化服务流程(DB42/T1248-2017)。
5.符合养老机构常见服务风险防控基本规范(DB42/T1251-2017)。
6.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市行业标准、规范等其他条件规定。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