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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6-27 18:25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字号 :  | 
        更新时间:2021-04-21 17:15 发布时间:2019-06-27 18:25 |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2019年6月底编)

        序号

        扶持政策

        依据文件

        内容和标准

        1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补助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政策的通知》

                                                                          2.专项行1.专项行动兴办的养老机构,属自有产权兴建的,按8000元/张给予建设补贴;属租赁用房兴建的,按照5000元/张给予建设补贴;投入运营后,依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2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按照3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2.对专项行动兴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按照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家的建设补贴;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按照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家的建设补贴;3.对专项行动养老机构项目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通过专项行动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4.专项行动兴办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5.专项行动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2

        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办理2019年度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武民办〔2019〕19号)

        1.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2.保险服务期限:保险服务期为两年,与上年度投保时间接续;3.保费标准和出资方式: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按照“保床位”的方式投保,投保费用为150元/年/床,由市、区财政和养老机构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3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意外伤害险

        《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办理2019年度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意外伤害险的通知》(武民办〔2019〕20号)

        1.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2.承保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运营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具体承保场地名单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布;3.保险责任范围:在投保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内参加活动的人员;4.保险期限:保险服务期为两年,与上年度投保时间接续;5.保费及资金来源:保费为2000元/年/场地,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匹配。

        4

        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4号)

        1.建设补贴:对各区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院,市财政按照8000元/张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标准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属自有产权用房兴建的,按照8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属租赁用房兴建的,按照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拨付;2.运营补贴:对运营正常、年检合格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2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按照3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经营性养老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床位,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贴。

        5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4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点建设的通知》(武民政〔2018〕18号)《武汉市推进“互联网+居家养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1号)

        1.经验收合格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家15(9)万、1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正常的,再分别按照每年10(5)万、3(2)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2.对建成并验收合格的服务点,市级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运行正常的服务点,区级财政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在贫困村建设的服务点,区级财政每年再增加1万元的运营补贴;3.对新、改建而成的中心辐射和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其用于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6

        养老护理员补贴

        《关于做好养老护理员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18〕16号)

        1.持证一次性奖励。对已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持证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5000元、技师3000元、高级工2000元、中级工1000元、初级工500元。2.护理岗位补贴。对已取得国家护理员职业证书,并持证在我市护理岗位连续从业满2年的,从第三年起,发放护理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7

        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运营补贴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武民政〔2018〕45号)

        对已在我市注册养老服务品牌、连锁运营3A及以上等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家(含)以上的同一法人主体,市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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