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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4-06-25 14:10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社区养老院建设运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社区养老院建设运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  | 
        更新时间:2021-04-21 17:25 发布时间:2014-06-25 14:10 |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财政局:

        根据4月15日全市社区养老院建设现场推进会议的要求,现将《社区养老院建设运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5日

        社区养老院建设运营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社区养老院建设工作,确保政府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院建设的指导意见》(武政办[2014]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各区在20142016年度内完成的社区养老院改扩建、新建的项目。社区养老院建设按3年规划,到2016年底,全市社区养老院总数达到316家,床位数达到3.3万张以上,其中:2014年新建60家,改建40家,2015年新建70家、改建50家,2016年新建60家、改建36家。

        二、补贴条件

        (一)新建社区养老院按规定于当年动工建设且在当年通过验收合格的,改扩建社区养老院按规定于当年完成建设、且在当年通过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当年通过验收合格的新建或改建社区养老院,取得运营许可证,入住老人达6个月以上的,给予运营补贴。

        三、补贴政策

        对符合建设要求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新建社区养老院和扩大建筑面积后新增的床位,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建达标的社区养老院给予每家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要求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院,按照实际入住老人、每床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

        四、补贴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社区养老院项目,各区在本文正式印发执行之日起,即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1、资助申请(包括:申请理由、项目名称、申请补助额度);

        2、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预算额度及决算报告;

        (二)各相关区民政局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填写《补贴社区养老院审批汇总表》,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五、2014年工作分工和步骤:

        (一)5-6月,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武汉市社区养老院建设运营补贴实施方案》;

        (二)6 -11月,各区局按照目标责任,负责组织建设社区养老院;

        (三)12月初,市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负责按照《武汉市社区养老院建设考核验收评分表(试行)》对新建、改建的社区养老院进行考核验收;

        (四)12月底前,市财政局将补贴经费拨付到各区,区财政局将本级配套经费和市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于次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新建、改建社区养老院;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补贴资金延期拨付,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后,经市区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七)项目验收合格后,擅自改变用途的,收回项目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市、区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后两年工作分工、补贴程序及时间进度参照本年度同步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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