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民政[2016]6号 | 发文日期 | 2016-01-27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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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做好年度高龄津贴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年度高龄津贴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高龄津贴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条件
1.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当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高龄老人。
2.符合申报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无武汉市户籍)。
(二)发放标准
1.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500元/月/人。另:每年对百岁老人开展“三关爱”活动,即:年度体检、生日探望、春节慰问,各按500元标准安排。
2.年满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月/人。
3.年满80—89周岁老年人,100元/月/人。
二、申报地点和所需资料
(一)申报地点
1.申报地点以老年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即: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龄老人,须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子女、亲友、单位工作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报,领取并填写申报表(附件1)。
2.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无武汉市户籍)向所在干休所申报,由干休所统一向所在地的社区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申报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如果是代办,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2.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需携带离退休证和单位证明。
三、申报时间
高龄津贴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3月25日之前。各区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申报高龄津贴人员名单电子版(附件2)发送市民政局(老龄办)汇总,市民政局(老龄办)以此数据向市财政局申请当年高龄津贴资金。因各种原因漏报的,可于当年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补报,跨年度的不再补发。
其中百岁老人春节慰问名单,各区于每年1月20日前汇总加盖公章(电子版)报市民政局(老龄办)。
四、审批、发放
高龄津贴工作以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并按季度发放。各社区(村)、各街道办事处、各区民政局(老龄办)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一)各社区(村)每年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及时组织高龄津贴申报工作。接到申报后,认真审查核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将初审名单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社区(村)公章,于每季度末月10号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街道审核。
(二)各街道对各社区(村)上报的申报材料及时抽查、审核汇总,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公章,于每季度末月20号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
(三)各区民政局(老龄办)严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名单,及时反馈街道,同时将汇总名单(电子版)报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处备案(附件2)。每季度末月30号前,各区必须将本季度高龄津贴资金请款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同步协调区财政局按季拨付资金。每季度高龄津贴发放结束后,各区认真填写高龄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3),并于次年初将此表报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处,由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清算上年度高龄津贴资金。
(四)高龄津贴资金实行市、区财政1:1分担制,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全年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区财政部门继续实行社会化(委托银行)发放方式,在收到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请款报告两周内,将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到银行,确保老人在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号之前领取到上季度高龄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出台可行措施,将符合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独居或在各类养老机构中养老的老年人纳入此项政策之中,据实发放,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杜绝高龄津贴错发错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运行。
(二)加强宣传。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大对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手段和形式进行宣传,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宣传死角。
(三)加强管理。全市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行全省高龄津贴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的增减情况,建立健全本辖区高龄老人的迁入、迁出、死亡、新增等动态管理机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按规定发放,迁出次月由迁入地发放。对外地户籍迁入我市的高龄老人,从户籍迁入当月起享受我市高龄津贴。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户口外迁和去世的,从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已申报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无需重复申报。
(四)加强审计。各区民政局(老龄办)每年要主动邀请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高龄津贴资金安全检查,防止挤占、挪用高龄津贴资金和违规操作,并建立奖惩机制。市里将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对违规违纪的行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