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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12-10 17:11
        发布机构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对于申请查阅、复印劳动监察案卷档案的一次性告知书

        对于申请查阅、复印劳动监察案卷档案的一次性告知书

        字号 :  | 
        更新时间:2021-12-10 17:10 发布时间:2021-12-10 17:11 |  来源:江汉区人力资源局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监察案件材料。

        根据《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鄂劳社发[2017]年1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单位及人员查阅案卷档案,应持介绍信或其 它有效证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档案管理员在场。凡涉及举报投诉人利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卷内材料除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 制。

        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在我部门档案室查阅、复印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的,应出示由人民法 院出具的调查令,并参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中对于调查令的要求,在调查令中应明确载明需要查询的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的单位或当事人、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据清单)、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法 院印、申领人或者持令人领取调查令的签名和日期。

        除调查令 外,外单位及人员查阅、复印案卷档案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填写《江汉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借阅(查阅)登记表》;

        2、出示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档案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律师证等);

        3、出示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档案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授权委托书、律师函或介绍信等),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提供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

        查阅案卷档案时应有案件办理劳动监察员或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场,对于需要复印并加盖本部门公章的案卷材料,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于五个工作日内邮寄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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