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汉市江汉区盛举饺子馆 | 发文日期 | 2022-12-26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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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抽检不合格餐盘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武汉市江汉区抽检不合格餐盘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汉市江汉区抽检不合格餐盘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武汉市江汉区盛举饺子馆。
(一)餐盘的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2-10-26检验报告:No:ACWH01-2210W2T10907。
(二)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面积约50平方米,现场经营者徐金莲提供了营业执照,提供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该店后厨面积约10平方米,后厨现场有1名员工正在清洗餐具;经询问清洗员工,其表示2022年10月26日当天有不知名顾客让其给餐盘一用。其顺手将待入消毒柜的餐盘提供。导致了抽检结果不合格。
(三)2022年12月8日,万松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督导,要求盛举饺子馆进一步加强前店后厨的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管理餐具清洗流程。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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