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 发文日期 | 2023-01-20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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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基本情况
(一)2022年10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晋江市永和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粗粮海苔味能量棒(批次:2022-04-01)和粗粮花生味能量棒(批次:2022-04-01)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食安2022-10-2346、NO:食安2022-10-2347),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2022年11月14日,晋江市永和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于医学工程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检,于2022年12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NO:GTJ(2022)LX1533、NO:GTJ(2022)LX1534),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
(二)2022年11月9日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2023年1月5日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食品由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晋江市永和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二、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3年1月20日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罚〔2023〕15号),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花生味粗粮能量棒816袋、海苔味粗粮能量棒432袋;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814.4元;三、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2185.6元。(两项合计7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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