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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6-20 12:0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对区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对区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字号 :  | 
        更新时间:2021-06-20 12:00 发布时间:2021-06-20 12:00 |  来源:区政府办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淘汰报废的旧车数量也随之增加,大量积满尘土的废弃“僵尸车”被随意停放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使之成为现代城市的另类“景观”和管理顽疾。

        这些“僵尸车”长期随意停放,不仅强占公共资源,而且存在安全隐患。然而整治“僵尸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这些“僵尸车”即使长期无人问津,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有财产,属于有主物,无论是物业管理单位还是公安、城管部门在处置“僵尸车”时均存在困难、顾虑。首先,认车难。大多数报废车因使用年限长,转手买卖多次,无法确定车主信息和联系方式。其次,举证难。对于长期停置在路边的车辆,如何举证确认该车辆已达到了报废年限,目前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再次,处置主体不明确。对于长期停置在路边的车辆,究竟归哪个部门来处置,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处置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解决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目前,五类“僵尸车”可由交警部门直接处理。一是明显属于拼装、报废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交警可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二是经过查询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发现弃置车辆属盗抢涉案的赃物车辆,交警部门可依法扣留登记,并移交办案单位。三是涉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辆,交警部门可调查核实车辆信息,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的车辆,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四是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经公告3个月仍无人认领的,交警部门可依法对车辆进行暂扣。五是查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的车辆,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为创建文明城市,优化环境,实现精细化管理。下一步,将结合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推动街道城管服务进小区,会同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区“僵尸车”的摸排登记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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