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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PS-JH2020-003 发文日期 2020-07-23 10:00
        发布机构 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江汉区固定资产投资新华西路二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武汉市江汉区固定资产投资新华西路二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字号 :  | 
        更新时间:2020-07-23 14:00 发布时间:2020-07-23 10:00 |  来源: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编号:PS-JH2020-003             

        项目名称

        新华西路二期

        单位名称

        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雄

        项目地点

        江汉区牯牛洲街与新华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18********5

        投资管理类

        审批核准备案

        建设工期

        2020.08-2023.08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投资规模

        450000万元

        项目类别

        房地产开发经营

        建筑面积

        223300.27 m2

        用能情况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为1490.44tce/a,(等价值)为3267.91tce/a,其中电耗950.01×104 kWh/a(折标煤量为1167.56tce/a),天然气耗26.59×104立方米/a(折标煤量为322.88tce/a)另有耗能工质水耗21.13×104 t/a(折标煤量为18.11 tce/a);年二氧化碳CO2排放总量为5473.50t

        审查结论:

        一、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基本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估的依据基本准确适用,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

        二、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51126.67㎡;总建筑面积223300.27㎡;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56025.91㎡。本项目拟新建815-56住宅(115F217F139F229F256F,住宅建筑面积115916.87㎡;配套公建建筑面积1503.82㎡;新建一栋3F九班制幼儿园,建筑面积2759.72㎡;新建42F的沿街商铺、住宅底商、办公底商,建筑面积共9017.50㎡(办公底商2337.21㎡,居住区商铺6680.29㎡);新建115F122F办公楼,办公建筑面积26828.00㎡;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7274.36㎡(绿化架空建筑面积2944.34㎡,避难区建筑面积及设备区建筑面积合计2934.85㎡,地下室建筑面积61395.17㎡)。本项目容积率3.05;建筑基底面积10732.44㎡;建筑密度20.99%;绿地率30%;机动车位:1594个(地上2个,地下1592个);非机动车位:1142个;居住人数:2628人(户数821户)。

        同时配套建设供水、供电、环保、道路、绿化等公用工程。

        三、项目能源结构合理。项目新增能源消耗占武汉市江汉区(2023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3.63%,对江汉区完成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影响较

        四、项目符合相关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本项目住宅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7.18 kgce/m2·a),办公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8.38 kgce/m2·a商业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9.94 kgce/m2·a符合《武汉市民用建筑能耗限额指南》准入值要

        项目新增的建筑物配套设备均选用效率较高的设备(如低损耗变压器、变频水泵、变频调速电梯等),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要求项目节能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13)的要求。

        五、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求和建议

        要求:

        1.落实节能报告文件中的节能措施和节能设备;

        2.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系统。

        建议:

        1.外墙主体部分构造中应明确砌块的厚度

        2.复核住宅公用变配电所负荷计算结果与变压器设置情况;

        3.幼儿园应考虑幼儿洗浴热水的供应,应优先选用太阳能作为供热热源,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形式,补充相关设计说明。

        六、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20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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