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2-11-01 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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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应急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理流程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理流程
一、法规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流程
(1)立案:通过举报、检查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实地踏勘、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制作《责令退回款物通知书》(样式附后),责令限期将款物退回原发放单位。
(5)执行:按照限期进行复查,对未按期执行的或涉嫌犯罪的此类行为,报区应急管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