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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8-01 16:49
        发布机构 江汉区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

        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

        字号 :  | 
        更新时间:2022-08-01 16:49 发布时间:2022-08-01 16:49 |  来源:江汉区民政局

        各区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区残联: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91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1641号)精神,为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政策精准、公平、公正落实,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和流程,改善残疾人生活和护理条件,结合我市现行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和三、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五至十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30元和90元;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和三、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五至十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10元和80元。

        (三)申报材料

        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三张两寸免冠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附表1、2)

        (四)申办程序

        1.申请。可在全市任一街道或乡镇提交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提交申报材料的,受理部门填写《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3)及《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附表5);在不属于户籍所在地的区及街道或乡镇范围内提交申请的,由受理街道或乡镇依托全国残疾人两补信息系统,将填写好的表格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全部转交给申请人户籍地街道或乡镇。

        受理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街道或乡镇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并依托低保查询系统、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对《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进行查验并复印,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残联。

        3.审核。区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对申请人低保身份进行核实,并负责协调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身份进行核实,审定合格后报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以及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分户籍性质,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报材料

        初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三张两寸免冠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附表1、2)

        (四)申办程序

        1.申请。可在全市任一街道或乡镇提交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地申请),由受理部门负责填写《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4)及《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附表6)。在不属于户籍所在地的区及街道或乡镇范围内提交申请的,由受理街道或乡镇依托全国残疾人两补信息系统,将填写好的表格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全部转交给申请人户籍地街道或乡镇。

        受理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街道或乡镇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依托低保查询系统、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对《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进行查验并复印,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残联。

        3.审核。区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身份进行核实,同时协调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心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对享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离休护理补贴(津贴)的人员进行核实,审定合格后报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三、政策衔接

        (一)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和护理费基础上,可叠加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儿童机构负责申请本院符合条件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使用。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六)高龄津(补)贴不属于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正在领取高龄津(补)贴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八)正在各级“阳光家园”接受日间照料型或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九)已享受政府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残疾人,满足条件的,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应当等额扣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年购买服务资金减年护理补贴资金后,除以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得出实际应购买服务时长,再按小时提供居家服务)。

        (十)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全额的20%比例增发低保金。其他残疾人低保对象不再享受残疾人定额补助。

        (十一)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民政部门、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帐存入残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帐户。

        各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补贴对象,按规定程序办理;定期核查异动情况,若因接受补贴条件变化或消失,各区民政部门、残联应当及时审核,从次月起调整或取消补贴发放。

        五、资金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在扣除中央、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按1:1比例负担。今后,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依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武汉市经济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等部门统筹研究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区民政负责将审核确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报送区财政足额安排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补贴资金。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审核发放“两项补贴”的人数、金额上报市民政局和市残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各区街道(乡镇)与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保障及发放工作。街道(乡镇)要做好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受理工作,并负责将申请必备材料收集、填写、录入完整;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居家养老信息审核,并定期通报相关信息;残联要做好残疾人信息审核审批录入系统工作,加强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人社部门提供对享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离休护理补贴(津贴)的基本信息,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协助做好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信息审核,并定期通报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监管。各区要在残疾人“两项补贴”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示(不少于1周时间)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和考评;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每月的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确保专款专用。

        (三)定期摸排。各区民政部门、残联要联合建立残疾人定期排查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办证、残疾等级、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情况,通过自上而下的名册和信息比对,精准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街道或乡镇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与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完成复核工作,对其生存状况无法掌握的,应当向区民政部门和区残联上报,由区民政暂停对其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在暂停发放后,残疾人(监护人)向街道(乡镇)申请继续发放,街道(乡镇)对残疾人要及时审核,审核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应从停发当月开始按原标准补发补贴,审核条件发生变化的,从申请继续发放的次月起调整或取消补贴发放要不断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台帐,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失能、失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要主动帮助残疾人办理申报手续。

        (四)加大宣传。各区涉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专题学习,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有效实施。区民政部门与区残联要统筹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乡镇、街道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并正确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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