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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司法职能,亮剑长江大保护

        发布日期:2018-07-23 19:05   来源:江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江汉法院审理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件综述

          核心提示:刘洋、黄华宇、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黄琳、左栋、郭贵祥、徐博文、胡向阳、李勇、汤振中、陈松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2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刘洋和黄华宇同时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刘洋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今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一、起底刘洋团伙:长江上的“黑垄断”作恶多端

          刘洋,武汉市人,1997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3月,刘洋发现长江水域非法采砂利润巨大,找到黄华宇合谋控制垄断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作业,由刘洋总负责,黄华宇负责财务并介绍、招募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黄琳、左栋、郭贵祥、徐博文、胡向阳、陈松、汤振中、李勇等人为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以刘洋、黄华宇为首的犯罪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将刘洋等人抓获。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以来,刘洋团伙为达到在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市场称霸一方、攫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影响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首要分子刘洋、黄华宇网罗骨干,统一指挥,经常利用其社会关系调集数十人参与作案。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该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并对成员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刘洋、黄华宇等人以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通过垄断控制长江一定水域内非法采砂作业,利用非法采砂人员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收取保护费,共敲诈勒索计2381船次,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刘洋、黄华宇等人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经济保障,如为团伙成员提供犯罪工具装备,负责聚餐、饮食、医疗、福利等开支等。

          为了确立组织强势地位,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刘洋、黄华宇等人还在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多艘船只不同程度受损。

          2、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刘洋、黄华宇为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附近水域的非法采砂作业,租用“鄂黄冈拖2177”拖轮,指使多人多次威胁、打砸、滋扰、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驱赶不受其控制的非法采砂船。2016年3月2日4时许,刘洋、黄华宇指使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等人持钢管威胁、驱赶、打砸、滋扰王某某的“黄冈2985”号船只,并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同年3月6日23时许,刘洋、黄华宇指使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等人用啤酒瓶威胁、驱赶、打砸、滋扰张某某的“金斗188”号船只。同年3月16日,刘洋、黄华宇纠集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黄琳、左栋、郭贵祥、徐博文、胡向阳、李勇、汤振中、陈松等人强行登上刘某停泊在江中的机驳船“维修1号”上,对该机驳船进行打砸,并打伤船工孙某和陈某某,孙某迫于刘洋等人的淫威跳江,后被人救起。该次打砸造成孙某二级轻伤,陈某某轻微伤。同年3月20日,刘洋、黄华宇纠集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张勇、黄琳、左栋、郭贵祥、徐博文、胡向阳、李勇、陈捷、汤振中、陈松等人,持铁棍、铁锤、啤酒瓶威胁、驱赶、打砸、滋扰朱某某的“黄冈2378”号船只。

          3、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刘洋、黄华宇为牟取非法利益,敲诈勒索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船主,安排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等人分班乘坐长期租用的“鄂黄冈拖2177”拖轮巡查江面,采取威胁、打砸、拦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等手段驱赶不受其控制的非法采砂船,对非法采砂船只每次收取人民币2 000至3 000元不等的“保护费”。2015年初至2016年4月期间,受刘洋、黄华宇团伙胁迫、威胁,杨某某经营的六艘挖沙船被迫交纳“保护费”24.3万元;李某某负责经营的三艘挖沙船被迫交纳“保护费”38.72万元,另以租金抵扣“保护费”30万元;易某某的一艘挖沙船被迫交纳“保护费”15万余元;孔某某负责经营的二艘船被迫交纳“保护费”9.5万余元;顾某某和高某某合伙经营一艘挖沙船迫交纳“保护费”8.7万余元;范某的一艘挖沙船被迫交纳“保护费”24.7万余元;陈某某的一艘挖沙船被迫交纳“保护费”3万余元;刘某经营的六艘挖沙船被迫交纳“保护费”20万余元。

          二、锁定涉黑性质:劣迹斑斑“黑特征”罪行累累

          法院认定刘洋、黄华宇等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清晰锁定该团伙的涉“黑”性质。

          1、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刘洋、黄华宇为首的涉黑团伙,骨干和成员人数多达二十余人,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分班作案。刘洋、黄华宇除进行统一指挥外,还利用其社会关系调集数十人参与作案,其组织的活动能量巨大。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洋和黄华宇对成员规定了“组织纪律”,按月发放工资,集中由组织供应伙食和香烟,同时还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由公司报销医药费,安抚慰问组织成员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严格管理和控制。

          2、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刘洋、黄华宇为首的涉黑团伙,共向2381船次敲诈勒索,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同时,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以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经济保障。

          3、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刘洋、黄华宇为首的涉黑团伙以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长期盘踞垄断、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作业,为了确立组织强势地位,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还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打砸、滋扰、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上述水域内非法采砂施加影响,逐步树立淫威,来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并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

          4、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在于它的社会控制性,也就是反社会性。以刘洋、黄华宇为首的涉黑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长江的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长期以来非法控制长江水域地下采砂行业牟取暴利,企图通过武力取代政府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和公信力,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扫除社会毒瘤,拓宽视野司法亮剑“大保护”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事关国家根本利益和民族长远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发展作出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前不久在武汉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江汉法院深刻领会总书记殷殷嘱托,精准发力,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打击犯罪、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独特作用,在把握刘洋、黄华宇等涉黑团伙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联系长江生态治理与保护的大格局,给予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以有力震慑。

          1、主动作为,向长江环境治理的痛点和难点宣战。湖北是长江径流最长的省份,生态地位特殊,环境治理任务艰巨。但囿于水域环境复杂,盗采活动流动性隐蔽性强等特点,职能部门疲于奔波但监管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一段时间来,长江盗采砂石、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刘洋、黄华宇为首的涉黑团伙横行江面,为非法盗采提供“黑保护”,既助推放任了非法盗采行为,又严重阻挠了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认定刘洋、黄华宇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既要看到其团伙非法垄断,欺压百姓的社会危害性,还要看到,正是在他们的非法保护下,长江生态遭到结构性的破坏,生态修复代价不可估量,为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高点站位,发挥刑事审判独特作用。在长江大保护的攻坚战中,审判机关必须高点站位,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助力环境治理的独特作用。刑事打击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不仅要高度重视非法盗采、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站在维护国家治理的全局高度,严厉打击所有危害长江环境生态的犯罪活动,形成强大威慑力。

          3、更新理念,着眼全域性司法导向。当前,政法机关正在根据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通过查办案件严惩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同时,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环境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审理以刘洋、黄华宇为首的涉黑团伙犯罪一案中,江汉法院强化责任担当,立足环境治理的国家战略,综合相关禁采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将破坏环境情节纳入社会危害性的刑罚评价,依法认定刘洋、黄华宇团伙的犯罪活动给一定区域内社会治安、堤防安全、生态环境、经济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予以从重处罚,既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又确保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江汉法院将着力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为长江大保护倾心聚力,交出一份让国家和人民满意的司法保护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