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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追究机制

        发布日期:2018-09-17 11:03   来源:江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责任主体

        1、江汉区委、区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定期研究解决的重大工作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专项斗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2、江汉区扫黑办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总结经验等工作,推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3、江汉区扫黑办专项斗争各专项组、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分系统抓好工作落实,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工作职责

        1、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2、建立完善专项斗争制度机制

        3、自主开展督导考核和表彰奖励

        4、统筹协调线索摸排移交和情况统计

        5、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并进行重点督办

        6、协调开展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

        7、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研究

        8、开展调查研究和典型经验总结

        三、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不重视专项斗争,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黑恶势力做大成势、长期得不到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2、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群体性公共时间,影响巨大的;

        3、本单位专项斗争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猖獗等重大地区具体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5、对有具体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的专项斗争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6、江汉区委、区政府及区扫黑办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四、追究方式

        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