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信用江汉”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诚信守法、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江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主体信用行为的联合奖惩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区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第四条 江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区联合奖惩工作。区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本部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守信“红名单”,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一)“红黑名单”认定部门根据“红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为守信“红名单”的;
(二)国家各部委联合签署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三)获得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或被职能部门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良等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作为联合激励的对象。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各部门结合信用分类监管,公开发布“守信红名单”,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二)鼓励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三)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或检查信息互认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
(四)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结合“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政务服务改革,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和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
(五)在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优惠政策时,提倡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信用加分或优先考虑;
(六)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七)在干部选拔、评先选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八)配合市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发“信易+“系列守信激励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一)“红黑名单”认定部门根据“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为失信“黑名单”的;
(二)国家各部委联合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三)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武汉”网站及时公开披露失信信息,将严重失信对象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和约束;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限制项目审批、核准;
(三)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四)严格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五)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六)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七)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八)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章 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第九条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其他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每月发起部门将实施情况及案例报送至区信用办。
第十条 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部门应结合国家部委出台的各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对纳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对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健全信用信息应用机制。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根据《江汉区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领域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和公共服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第十二条 完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江汉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规范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各部门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