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武发改体改〔2019〕554号)要求,经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重新清理规范,现将《江汉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要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省、市、区级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明确规定免费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费用。
二、加强管理。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加快配套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竞争机制,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适时调整。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及省、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适时调整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江汉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江汉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版)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十五条、三十四条。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2 | 入湖(库)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三十四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门令第22号)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 | 取水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 《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水平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5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武汉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5]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1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人或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 | 双方协商确定 | ||
6 | 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项目节能报告。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十条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设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 具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7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含燃气供气场站)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9 | 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 企业与检测机构协商确定 | ||
10 | 出具办学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区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11 | 出具财产清查报告 | 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区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
12 | 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区行政 | 《民办非企业单仪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1号)第九条中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 第18号)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公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
13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单位 | 区行政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鄂价费〔2015〕71号 | 目前该事项由区卫计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
14 | 出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单位 | 区行政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鄂价费〔2015〕71号 | ||
15 | 出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 | 放射诊疗单位 | 区行政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鄂价费〔2015〕71号 | ||
16 | 出具验资报告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注册资本 | 区行政 |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