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0-05-15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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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
为巩固前期醇基燃料专项整治成果,规范醇基燃料各环节安全管理,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区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区开展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生产经营储存环节。主要整治未取得许可从事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活动;醇基燃料储存场所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违法分装醇基燃料等行为。
(二)运输配送环节。主要整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从事醇基燃料道路运输;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事醇基燃料道路运输;非法改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醇基燃料生产、储存企业使用不具备资质的车辆装载醇基燃料;超载、混装醇基燃料;不按《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安全要求加注(装卸)醇基燃料;不遵守危险品运输禁行规定上路行驶等行为。
(三)使用环节。主要整治醇基燃料使用场所存放条件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醇基燃料包装容器、输送管道、灶具等不符合安全或质量要求;未开展醇基燃料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等行为。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各街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排查涉及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摸底;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推进本辖区醇基燃料安全治理工作。
(二)区交通大队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醇基燃料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超载、超速以及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醇基燃料、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违规改装车辆等行为。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生产、经营、储存醇基燃料以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醇基燃料的行为。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从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政策宣传,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落实醇基燃料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六)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涉及醇基燃料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营、使用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
(七)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次醇基燃料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到2020年9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25日)。各街、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对辖区内的醇基燃料非法储存场所和餐饮使用场所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并于5月19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5月25日前将摸底调查相关表格(见附件1)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6日至8月31日)。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深入推进醇基燃料专项整治,排查整改问题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单位(特别是使用单位)改善提升消防和安全条件。各单位于7月3日、8月3日、9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小结和《醇基燃料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18日)。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长效机制,并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于9月18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整治情况开展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为武汉经济快速复苏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动,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地落效。区安委会办公室将把醇基燃料安全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对未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导致反复发生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问责。
(二)突出重点。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从餐饮场所等使用单位入手,全面摸排掌握其供货渠道和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要对醇基燃料追本溯源,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突出源头管控;区交通大队要对非法改装、违规上路运输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查处,区城管局要对未取得资质从事醇基燃料道路运输的企业、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醇基燃料道路运输的人员、未按安全规程加注(装卸)醇基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突出运输环节管控;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使用终端安全规范检查,突出使用安全管控。
(三)加强宣传。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醇基燃料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醇基燃料行为。凡是举报经查属实的,根据相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者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联 系 人:杜培威
联系电话:85709793
江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