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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届第四次常委会议公报

        发布时间: 2018-01-10    来源: 江汉区人大常委会    作者:

        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举行第四次会议

         

           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81日举行第四次会议,会期半天。

        会议进行了人事任免;听取和审议了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号议案办理工作方案调整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区本级决算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关决议;听取和审议了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了《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试行)》、《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案件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办法》、《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审判员和检察员述职的办法(试行)》。

        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袁继刚主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华、黄莹丽、汪兆平、杨向农、洪涟及委员共29人出席了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陈红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刘汉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建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杨俊,区人大常委会各街(开发区)工委负责人,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文化局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议程

        201781日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2、听取和审议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号议案办理工作方案调整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议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区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6年区本级决算;

        5、听取和审议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审议并通过江汉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四项制度:

        ①《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试行)》;

        ②《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案件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办法》;

        ③《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④《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审判员和检察员述职的办法(试行)》。

        7、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汉区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号议案办理工作方案调整的报告

        201781日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杨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关于对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号议案办理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汉口文体中心场馆功能升级案”作为江汉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号议案,交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区政府高度重视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议案中提出的目标任务,成立了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了办理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办理。今年由于汉口文体中心被武汉市委、市政府确定为我市承办的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的比赛场地之一,届时将有参赛国国家领导人出席并观摩比赛。原计划投入8000万元修缮升级的办理方案与承办单项国际赛事的标准要求有较大差距,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七军会”赛事需求和提升汉口文体中心复合利用价值,经反复调研、论证,决定对原办理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一、 项目调整情况

        项目调整后定位于复合利用,对地上建筑、竞赛场地、配套环境、设施设备、器材用具等场地及配套项目按照国际单项赛事标准进行修缮及更新,同时新增地下两层停车场配建项目。该方案分别经516日区政府常务会、518日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原则同意修缮升级汉口文体中心项目建设资金3.2亿元的估算安排,并要求进一步细化方案;相关情况于519日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告。

        为保证工程项目实施科学性和复合利用效果的最大化,工作专班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测,组织各类建筑专家论证,加强与七军会执委会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晰修缮升级实施方案,不断完善《汉口文体中心场馆修缮升级及地下停车场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根据建设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要求,区发改委委托武汉市工程咨询部组织召开《可研》评审会,形成了专家组意见与建议,总体评价认为《可研》编制依据基本正确,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基本可行。市工程咨询部根据《可研》评审专家意见,核实了估价指标,经审定立项投资估算额为3.85亿元,较原估算3.2亿元增加了0.65亿元,并于718日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资金调整情况

        1、原基本功能修缮费用8000万元,由于增加地下停车场新建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投资估算调整至3.2亿元;

        2、经深化研究,优化方案后,并经过《可研》论证,地下建筑面积扩大1000m2,增加地下车位数量;地上收回B区“清水湾”2691m2房屋,用于七军会功能配套,一并进行改造装修;提高了建设标准,增加了电力配套增容等工程费用。项目投资估算再次调整为3.85亿元,增加0.65亿元。其中:

        1)地下室停车场工程增加2950万元;

        2)七军会功能用房装修工程增加403万元;

        3)足球场高杆灯设备增加440万元;

        4)主建筑亮化工程增加190万元;

        5)电力增容费增加1000万元;

        6)高可靠性供电、管线迁移、垃圾外运、临时设施等费用增加384 万元; 

        7)检测、测绘、勘察、咨询、设计费增加171万元;

        8)代建、监理、全程造价控制管理费增加677万元;

        9)工程预备费增加 285万元。

        三、责任分工及工作进度

        (一)第一阶段(20173-9月)

        1、合理规划,制定方案

        按照“复合、综合、持续”的原则,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区文化局、区房地公司

        2、严格程序,完善手续

        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立项、环评、能评、交评、项目规划、代建确定、方案报批、施工设计,落实项目资金,启动各项招标,适时推进。

        责任单位:区文化局、区房地公司、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园林局、区环保局、区消防大队、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3、场地清理,准备施工

          1)内外场地上部分施工面清理,外围部分道路封闭,施工出入口改造;

          2)内场地下工程试桩,桩基检测。

        责任单位:区文化局、区房地公司、区城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北湖街。

        (二)第二阶段(201710-20189月)

        1、地上修缮工程施工

        1AB区改造(含屋面罩棚更新):AB区拆除施工、屋面钢结构安装、外立面改造和室内装修改造;

          2)竞赛场地改造:旗杆装置及排水沟翻修,运动草坪和塑胶跑道施工;

          3)残疾人看台改造;

          4)观众看台拆除、复原、补漏、伸缩缝维修和增加防水面层,更换座椅和栏杆,更新排水系统;

          5)配套环境工程改造:环境绿化、围墙、路灯、广告、标识、亮化等工程;

          6)设施设备安装:完成水、电、暖通、消防、弱电系统、机电设备等安装;

          7)器材、用具配备:竞赛区、观众区、功能区、管理区相关器材和用具准备;

        责任单位:区文化局、区房地公司、区城管委、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区消防大队、北湖街。

           2、地下停车场新建工程施工

        1)工程桩施工、土方开挖,地下室结构施工;

        2)防水工程、土方回填、基坑检测及周边环境监测;

          3)水电及专业管线管道预留预埋工程;

          4)水、电、暖通、消防、弱电系统、机电设备等安装;

        责任单位:区文化局、区房地公司、区城管委、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区消防大队、北湖街。

        (三)第三阶段(20189-201910月)

        20189月完成基建验收,12月对外开放试运行;20191月至5月调试完善,6月至9月进行活动与赛事“转换”准备,201910月承办比赛。

        责任单位:区文化局、区房地公司、区建设局、区园林局、区消防大队、区审计局。

         

         

        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2016年区本级决算的审查报告

        201781日在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上)

        江汉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杨申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刚才区审计局刘菲局长和区财政局蔡正刚局长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分别作了《关于2016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2016年区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为了做好常委会议审查2016年本级决算(草案)准备工作,会前,常委会副主任杨向农同志带领财经工委专题调研了本级决算(草案)和“同级审”情况。区人大第十五届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汇报。财经工委结合审计报告对2016年部分区直单位决算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了初审,原则同意区财政局代表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区级决算(草案)报告。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6年区级决算(草案):

        2016年江汉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为123.5亿元,完成预算数120.00亿元的102.9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7.49亿元,为预算数67.76亿元的99.6%2016年江汉区一般公共决算年终平衡情况是:区财政收入资金来源141.40亿元,财政总支出141.14亿元;收支相抵后,结余0.26亿元。

        2016年,区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为2,730万元;区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总计2,085万元,收支相抵后,结余645万元。

        上述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区财政局已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了说明。

        财经工委认为,2016年区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比较规范,内容比较完整,反映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区政府全面落实省、市、区委关于推动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要求,贯彻实施《预算法》,不断深化财税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财政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保障了财政支出重点需要,较好地完成了当年预算任务,实现了“十三五”的良好开局。

        区审计部门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按照《预算法》、《审计法》和区人大有关决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2016年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进行了审计;揭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绩效、社会基层组织财务规范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审计建议。

        根据审计结果和调查情况,财经工委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区本级决算(草案),同意蔡正刚局长代表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2016年区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和2016年决算审查情况,财经工委认为,应当对2016年决算中存在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一是区本级决算(草案)编报需进一步规范。对重点支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反映不充分。二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尚未及时使用,资金沉淀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三是预算执行的实效性需进一步增强。少数部门单位预算与决算差异较大,部分预算项目尚未执行或推进迟缓。

        针对2016年区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反映的问题,财经工委提出以下建议:

        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优质化

        一是着力“长江主轴”,推动持续发展。区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利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发展任务落户武汉的机遇,积极争取有利于江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主动谋划政策落地的对接工作,完善我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政策,为财政收入增长蓄养税源。

        二是聚力招商引资,创新谋划发展。区政府应将区级优质资源、政府优质服务、营商优质环境、发展优质空间向高端服务产业倾斜。区财政部门应尽快修改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促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加大对城市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项目落实,优化城区环境硬实力,为稳定经济增长强基础。

        三是借力税制改革,切实保障发展。区政府及财税部门要认真研究新的财税体制对江汉发展的新挑战。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国地两税各自优势,探索建立纳税监控平台信息互通机制,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增强税收在区域发展中的稳增长和保障性作用。

        二、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改革精细化

        一是提升预决算编制工作水平。区财政部门应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和协调性,规范和完善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速项目库建设;建立规范的预算调整事项审批程序,从严控制预算调整,缩小预算与决算之间的差距。

        二是提高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的统筹结合,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民生支出;在盘活现有存量资金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促使财政资金高效运行;强化财政综合大数据分析应用工作,以信息化建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方式。区财政部门应督促预算单位科学编制预算,健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强化预算执行主体,推动重点财政资金使用严格按人大批准预算执行,提升项目资金执行的约束意识;逐步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和财务审批制度,提升预算单位执行的规范意识。

        四是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应继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工作,促进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稳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地参与评价工作,推进绩效评价结果有效应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三、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预算管理法治化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展矛盾。区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查处力度,向预算管理不科学、税收征管不到位、资金支出不规范等问题聚焦,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向民生项目执行不实、政府投资项目执行不畅、财务管理机制不顺等问题聚焦,增强审计监督保障民生功能和推动经济发展。

        二是规范源头管理,强化过程监管。区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数据系统,提升运用大数据分析问题的能力,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化审计体系。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结合起来,将监督关口前移,努力使事后审计向跟踪审计转变,静态审计与动态监督结合,不断提升审计监督水平。

        三是建立倒逼机制,推动管理创新。区审计部门应全面、完整、真实地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区政府要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制定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制度,将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将当年审计整改和处理结果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查。

         

         

         

        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

        批准江汉区2016年区本级决算的决议

        201781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区审计局局长刘菲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区财政局局长蔡正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区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6年区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6年区本级决算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区本级决算。

         

         

        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781日在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上)

        江汉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杨申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听取了区财政局局长蔡正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常委会议审议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准备工作,会前,常委会副主任杨向农同志带领财经工委专题调研了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区人大第十五届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听取了该报告。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1-6月,我区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143.3亿元,为年初预算的65.55%,同比增长22.6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81.72亿元,为年初预算的69.84%,同比增长33.91%。上半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36.85亿元,为年初预算的58.21%。本级(征收)政府性基金收入为335万元,为上级转移支付专项收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35万元,为年初预算的67%,为上级福彩基金转移支付专项支出。

        财经工委认为2017年上半年在区委的领导下,区政府及财税部门围绕“四个江汉”的战略任务,认真落实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要求,在经济持续下行压力增大和减税清费让利政策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主动作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呈现的主要特点:一是财政收入实现平稳增长,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收支实现“双过半”的工作目标。二是经济运行质量提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占比为96.51%,四个主体税种整体增幅平稳。三是支出调控到位,民生支出达到支出总额的81.22%,各项重点事业得以顺利发展。四是财政各项改革深入连贯,精准务实,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日臻完善。

        下半年,经济下行压力仍在持续,财税体制调整对区级收入将带来不利影响,政策性减收矛盾凸显,财政支出刚性压力加大,少数部门预算执行不够严格问题依然存在;为推进预算执行,全面完成2017年预算任务,财经工委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财源建设,助推创新发展

        谋划招商引资政策。区政府要积极修订完善我区招商引资新政策和新措施,发挥中央商务区重点企业区域总部大楼、长江大道等高端片区的环境优势,吸引标杆型、创新型企业落户江汉,在创新发展动力中助推政策落地。强化税收征管。认真研究新的财税体制对江汉的影响,做好重点税源的信息收集和税源结构分析,紧盯骨干税源,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改善服务环境。加快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行政效能,按照“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要求提升“江汉速度”。

        二、优化支出结构,保障民生需求

        保障法定支出需要。要按照全年预算安排,在确保法定支出的基础上,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同时,保障“红色引擎”、文明城市复查等重点专项工作的资金需要。强化民生保障支出。要继续加大对教育、公共卫生、社会就业和保障、安居工程等的投入,确保社区提档升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落地。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重点民生政策实施和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追踪问效,促进预算绩效执行结果评价常态化,加强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审查,推进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融合。

        三、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财务管理

        提升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严格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切实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预算执行操作,开展基础培训;针对财务管理知识,进行业务技能培训;针对违反财经纪律典型案例,加强教育培训。加大财务监督检查力度。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建立全过程覆盖、全方位监控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监督

        司法工作规定(试行)

        (201781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规范和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江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含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的司法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与实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坚持加强、改进监督司法工作与优化司法环境,保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它具有司法职能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及其他司法职权相结合。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监督司法的重要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和监督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下列司法工作进行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及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职务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司法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

        (一)上级人大常委会指定交办的有关专项监督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和办案质量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反映集中的问题;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集中的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工作评议和测评;

           (四)组织执法检查和办案质量检查;

           (五)提出询问和质询;

           (六)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所列方式的工作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和通报下列工作:

        (一)重大事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中的重大违法事项;

           3、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处理意见;

           4、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工作

           1、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的司法工作计划、安排;

        2、上级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的司法工作部署;

        3、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司法工作规范性文件。

        4、上级指定,具有影响的案件。

        (三)工作信息

        1、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重要司法工作信息;

        2、上级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重要司法信息通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或者调研。

        第十一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每年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下对上年度办结的案件组织开展办案质量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检查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司法职能的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的参考依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或者办案质量检查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听证、调查、指定检查或者调卷抽查等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或者办案质量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研究处理。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法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执法检查报告、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工作进行专题询问。

           进行专题询问时,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如涉及重大问题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的重大问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的办理依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应当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形成的审议意见,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工作存在问题提出的具体整改要求,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整改的措施、在六个月内将整改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支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抗诉案件和提请抗诉案件向常务委员会报备的制度。

           区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适时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开展有关司法工作的旁听庭审、评查办案、见证执行等活动。

           第二十条 法工委处理监督司法工作日常事务的具体职责:

           (一)听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监督意见,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及时研究处理并书面回复;

           (二)支持和督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报告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事项;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参与了解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的拟任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结合日常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开展工作执法检查和办案质量检查的重点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报送相关反映司法工作情况的材料;

           (六)派员列席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的与常务委员会确定的监督议题相关的会议;

           (七)定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向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通报,听取情况说明,重大事项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八)安排、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九)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监督司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监督司法工作的需要,设立监督司法工作咨询专家委员会,并为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监督司法工作咨询专家委员会由法工委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应有的保障和支持;对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到非法干预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提出控告。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并责成有关部门对非法干预或者打击报复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在司法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协调或报请相应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不予办理、故意拖延或者有其他阻挠、妨碍、抵制监督等行为的,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成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

           (二)责成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具有司法职能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职,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泄露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拘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司法

        案件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办法

        201781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司法案件办案质量情况,根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及《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执法工作,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组织抽查、审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办案质量情况,以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依法执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接受人大监督,增强办案的效率,提高案件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条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每年应当对上年度办结案件进行自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办结的案件自查的情况。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专业力量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应当认真组织办案质量自查,通过自查,纠正办案执法过程和案卷文书中的偏差,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人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案件程序,健全和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执法工作制度。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反映,从执法实际出发,向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提出案件质量检查的重点。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代表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案件办案质量检查。

        检查可以采用指定检查或者抽查的方式,组织专门工作专班或委托咨询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前,区人大法工委应当调查研究,并结合检查和抽查情况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办案质量情况报告时,区人大法工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意见:

        (一)对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案件质量检查的评价;

        (二)对指定检查案件检查的评议意见;

        (三)对抽查案件检查结果的评议意见。

        第八条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意见,并在3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法工委应当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司法案件办案检查结果及常委会审议结果,将以一定形式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

        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781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公开、公平、为民,提高监督司法工作质量,增强监督科学、法治、规范,根据《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监督司法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遴选和聘请从事刑事、民商事、行政法等专业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咨询专家委员会。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监督司法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咨询专家对交付的监督司法工作事项应当保密,并对咨询论证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咨询专家委员主要任务是:

        (一)对法工委委托咨询论证的司法工作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法工委委托检查、考评的案件(案例)进行检查、考核、评价,提出书面意见和结论;

        (三)参加相关立法调查讨论、执法检查等方面的会议、检查、评比、调研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宣传及实务研讨;

        (五)需要参与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委托的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如期完成。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在期限届满三日前说明原因,由法工委根据情况决定延续时间。

        第七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需要向司法工作承办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的,应当告知法工委,并由法工委协调安排。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与所咨询、论证、检查、评议等事项的当事人,代理人是近亲属关系的;

        2、与所咨询、论证、检查、评议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3、法律、法规所列其它需回避情形。

        第九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咨询专家委员身份谋取规定咨询报酬之外其它利益;

        (二)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提供方便;

        (三)泄露在咨询、论证、检查、考评等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有第九条禁止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法工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法工委应为其提供履行职务时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期至本届常委会任期届满。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判员和检察员述职的办法(试行)

        (201781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司法渠道,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人员的监督,促使其提高履职能力和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中开展述职工作。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试行审判员、检察员述职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和方式,实现对审判员、检察员任命与监督的有机结合,切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领导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审判员、检察员述职工作领导小组和机构,具体负责述职工作的组织实施。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人大办公室,法工委及相关常委会负责同志组成。工作机构设在区人大法工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相关机构专门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述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对象及内容

        1、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区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在职在岗的入额审判员;

        2、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在职在岗的入额检察员;

        3、述职内容是审判员、检察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司法行为。

           四、计划安排

          每年参加述职的审判员、检察员占应述职人员总数的20%,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每五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入额审判员、检察员应全部述职完毕。

        五、方法步骤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和会议述职两种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行司法职务情况。55周岁及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原则上只做书面述职。

        述职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每年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定述职的审判员、检察员名单,进行动员等。

        (二)调研阶段

        确定述职对象后,通过调研、座谈,客观地了解和掌握述职对象的履职情况。

        (三)述职阶段

           1、根据调研、走访、座谈,了解和掌握审判员、检察员履职情况,确定述职时间、形式(书面和会议),并书面告之;

           2、向主任会议报告准备情况;

        3、常委会听取述职对象述职(含书面);

        4、述职时不作讨论评议,述职结束后,由述职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意见。

           (四)整改阶段

        述职工作领导小组向述职审判员、检察员和所在法院、检察院政治部门反馈述职情况,并提出书面意见。述职对象要根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于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情况。

        审判员、检察员所在法院、检察院政治部门应将述职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的述职书面意见、述职对象整改措施以及督促检查情况,作为审判员、检察员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六、有关要求

           1、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和联系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切实保证述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述职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卓有成效地抓好述职工作。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781日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黄俊杰为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满春街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任命黄菁华为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华街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任命陈刚为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湖街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任命张小群为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青街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院长刘汉强的提名,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

        彭国强 肖安桥 付丽娜 秦汉关 徐芷晗

        杜希念   方若卉 胡思思 杨丽琴

          彭组旗 黄早荣 杨世安 吕智敏

        周翠兰 郑冬梅   王姜浪 吴建国 

        刘玉珍 黄汉江 袁艳桂 王德桥 欧阳言浩

        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出席第四次会议情况

        (会期半天)

         

         : 袁继刚   张明华   黄莹丽   汪兆平

             杨向农        杨小平   李泽刚

             杨申芳   王书芳   李淑萍   袁爱华

             王汉明   方向明        曲  文

             任恒丽            

                吴文光   吴伟明       

             陈立波   周智强      

            董守芝

         : 方华辉       黄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