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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届第五次常委会议公报

        发布时间: 2018-01-10    来源: 江汉区人大常委会    作者: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五次会议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926日举行第五次会议,会期半天。

        会议进行了人事任免;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关于2016年度司法案件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题选定办法》、《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询问的实施意见》。

        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袁继刚主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华、黄莹丽、汪兆平、杨向农、洪涟及委员共30人出席了会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许光辉,区人民法院院长刘汉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建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杨俊,区人大常委会各街(开发区)工委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议程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2、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关于2016年度司法案件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

        4、审议并通过《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草案)》;

        5、审议并通过《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草案)》;

        6、审议并通过《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题选定办法(草案)》;

        7、审议并通过《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草案)》;

        8、审议并通过《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询问的实施意见(草案)》。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接受王汉明辞去区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王汉明辞去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接受陆慧辞去区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陆慧辞去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接受陈红山辞去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陈红山辞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江汉区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度司法案件

        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人民法院院长 刘汉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6年我院受理各类案件18639件,办结15884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678件,审结民商事案件10278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413件,执结执行案件3515件。根据江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司法办案质量检查方案要求,我院对2016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了自查,并对其中205件进行了重点抽查,包括175件上诉案件、21件改判案件、5件发回重审案件和4件职务犯罪案件。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刑事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如下:

        一、案件质量总体评价

        我院是全国、省、市法院系统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也是省、市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和刑事速裁工作的试点法院,在上级法院具体指导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关心下,试点工作成效显着。我院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处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和比例一直保持较低数量,案件质量稳中有升。我院刑庭评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1.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审理工作,努力实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规范庭审程序,完善操作规则。落实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针对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制作了证人出庭实施细则。

        2.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开局良好。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审结案件数74%。一是实现三方实时视频庭审,提升刑庭庭审效率。二是建立多层次联动反馈机制,提升速裁程序整体推进速度。联动沟通与会商反馈机制。三是以量刑规范化体现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进一步以量刑规范化为指引,扩大适用范围,罚金刑、缓刑的适用均适用规范化量刑,适用此程序单独作为量刑情节,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3.严把刑事审判质量关。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要求为指引,健全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严格审限监督;定期开展文书讲评,推进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直播,形成有效的倒逼作用;健全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坚持规范量刑,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自查和重点抽查,也发现存在工作作风不够细致,办案理念过于机械,法律释明工作相对简单等问题。对此,我院组织专班进行了认真的查摆,以求找准问题,深挖原因。

        1.主要问题。一是和解工作不够细致。被告人在一审要求或调解下未能进行赔偿、退赃,而在二审时予以履行,导致改判。二是量刑评议不规范。少数法官未认真执行有关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个别案件量刑评议表填写不全或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评价过程与评价结果。三是裁判文书仍然存在错字、漏字、别字以及语句不甚通畅等校对不仔细的瑕疵。四是判后释疑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些没有另行进行判后释疑,有的释疑不够细致,只简单说明认定事实以及判项。

        2.原因分析。一是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做群众工作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中“宽”的一面还有差距。

        三、整改措施

        1.加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思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审限意识,全面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2.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以理服人,以公正司法服人,杜绝生硬裁判和条文式裁判。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核,定期评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整改。强化工作责任心,消除错别字、漏字、多字、标点符号错误等文书低级差错,把好文书校对关,从根本上遏制裁判文书瑕疵导致的案件质量问题。

        3.加强刑事审判实务调研。以多种形式对刑事审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及关联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官适用法律和释法说理的能力。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及时反映。

        4.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按照主审法官、合议庭在刑事审判工作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事项,明确审判团队内部分工,切实做到“谁审理、谁负责”。充分利用院庭长优质审判资源,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发挥院庭长等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和表率作用,带动全体法官办好案、快办案。

        5.加强审判监管,提高案件质量。院庭长和审判团队负责人要采取措施,积极做好案件质量的监督与把关工作。抓好廉政教育工作,坚决防止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杜绝人为因素导致案件质量出现问题。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度司法案件

        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宋建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2017年办案质量检查的实施方案》要求,我院对2016年度办案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今年区人大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以宋建伟检察长为组长的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开展司法办案质量检查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步骤、方法及有关要求,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取得实效。

        一是全面评查与类型性抽查相结合。按照区人大要求,我院对2016年办理的所有案件质量,均进行了自查,并结合办案实际,随机抽查了盗窃、涉毒、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四类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了自侦案件、不批捕案件、不起诉案件等案件;在检查的内容上,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诉讼权利保障、文书制作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查,并重点检查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情况。

        二是部门自查与专班复查相结合。各科室采取一案一表、逐案检查,一表多项、逐项检查的方式,对本部门所办案件严格进行自查,并将评查情况报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自查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组织专班进行复查,对复查的每起案件,均制作了《案件质量评查反馈表》,详细记录案件评查情况,并逐一登记。

        三是抓好督促整改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案件管理办公室以一案一表的形式反馈给相关部门,督促承办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回案件管理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深入查摆,找准案件质量情况

        2016年乃是司法改革攻坚之年,我院在机构改革、人事改革、财政改革、权责变动的压力下,慎重甄选主办检察官,严格把控案件质量,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352件174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692件1999人,无一起徇私枉法案、无法院判无罪案、无关系案、人情案,自侦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也没有出现逼供、诱供、超期羁押等违法办案的情况。我院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以盗窃、涉毒、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四类案件为主,占到受案总数的80%以上,在全面评查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司法实践特点,我们重点对上述四类案件进行随机抽查,并对其中的不批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我院自行侦查案件进行了质量评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侦案件评查情况。2016年,我院共查办职务犯罪24件27人,结案处理15件22人。从已结案15起案件来看,12件17人移送法院后均作了有罪判决;3件5人因犯罪情节轻微,经人民监督员集体审议和我院检委会研究讨论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均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执法办案,依法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更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加大对建筑工程、房屋交易等民生领域渎职、贪腐行为窝窜案的查处力度,查办通讯管网工程领域行、受贿案件3件3人,查办房地产行业滥用职权、行贿案件8件10人,均为大案要案,涉案人员包括副局级领导干部,其中反渎职侵权局承办的李功明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的侦破经验,在全市反渎局长会议上进行了交流,并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收纳为经典案例。上述案件的查处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现阶段本市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法工程招揽行为进行了有效警示,对扰乱正常经济秩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程序中的贪腐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与此同时,针对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院发出检察建议17份,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2次,为单位完善相关制度、预防贪贿案件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实现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除此之外,自2014年底全国开展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追逃工作以来,我院一直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积极开展追逃工作,通过拉网式调查和地毯式收集信息等大量细致的基础工作,在2016年成功抓获邬来华、李耀、堵翌峰、周明等四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提前三个月圆满完成追逃任务。其中邬来华在逃近四年,在我院追逃干警的工作下自动投案;周明为中央挂号、省纪委督办人员,在逃近十六年,在本市被抓获,该工作的顺利完成彰显了我院领导、干警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得到了上级院的高度赞扬。

        (二)不批准逮捕案件评查情况。2016年,我院共对174件269 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占全年受案总数的 15.4%,比去年同期上涨了0.6%。其中,1.因证据不足不捕91件269人,占不捕总人数的 59.5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机制,排除非法证据13件24人,并对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违法;二是据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2.无社会危险性不捕 6074人,占不捕总人数的27.5 %。具体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条件,涉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赔偿协议的案件,共计13人;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获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具有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自首、立功、主动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情节的案件。3.因不构成犯罪不捕 22 34人,占不捕总人数的 13%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据以定罪的法律发生变化等情形。我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位居全市前列,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秉持“少捕、慎捕”的司法理念,无错捕案件,无提请复议复核案件,无捕后撤回案件,追捕犯罪嫌疑人59人,启动侦查活动监督机制8件。

        (三)不起诉案件评查情况。2016年,我院共对4650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占全年受案总人数的 2.5 %。其中,1.存疑不起诉22 人。主要原因有(1)据以定罪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证属实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行为证据欠缺。2.相对不起诉4145人。主要包括依据《刑事诉讼法》277条规定,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不起诉案件1414人,依据173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危险驾驶案件2020人。3.绝对不起诉33人。主要是主体身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案件事实定性错误,不符合追诉标准两种情况,我院经检委会研究后,依法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2016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位列全市第一,在人员变动、法律法规频出、办案压力大等不利条件下,严把案件证据关、法律关,无被法院判处无罪案件,追漏罪3237人,追漏犯18人,启动侦查活动监督程序17件,审判监督程序7件,更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成功办理了武汉财富基石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一系列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评查情况。2016年,我院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2938人,不捕7人,办理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4251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5人,相对不起诉1人,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我院“大手拉小手”工作室继续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江汉区友谊青少年空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合作成立“向日葵”观护基地,借助专业社工的力量对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察、教育、矫治,使其尽快顺利融入社会,目前已有6名未成年人进入该基地进行学习。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也作为武汉市唯一单位,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100个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联系点,“大手拉小手”工作室作为未检工作优秀典型被写入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从检查情况看,我院2016年度执法办案总体质量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但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积存的问题和新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出来,需要我们不断改进,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卷整理不规范,即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的规定进行案卷装订,案号、封面填写不规范,装卷目录规范、格式没有统一,尤其是责任者一栏填写不规范;部分案卷还出现装卷顺序错误以及工作运行表填写不规范等情况;

        二是文书制作不规范,存在文字疏漏,如提讯时间未填写,部分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中缺乏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论证,公诉案件没有区分速裁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案件、不诉案件等不同案件类型审查报告的撰写模式,导致不同承办人的同类型案件审查报告详略不同,部分审查报告的制作中缺乏对案件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的分析,不注重对瑕疵证据的认定,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如证人、辩护人身份信息的摘录;

        三是法律适用不严谨,对法律文书的撰写不注重法言法语,如鉴定意见写成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没有单独摘录,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归到物证当中去,没有对全案证据的分析,不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引用,缺乏对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文书的合理运用;

        四是执法程序有瑕疵,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告知时间不在三日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部分法律文书缺乏审批件或者审批件上没有电子签名,案件管理系统数据录入错误以及法律文书应当公开没有及时公开。

        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有司法改革过程中分类管理不到位,检察人员权责划分不明晰的客观所限,又有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执法规范没有及时细化统一,相应机制没有建立完善的主动性不足,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办案疏懒等不良作风。

        三、以司法改革为依托,健全机制,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水平

        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办案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孟建柱书记20167月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健全案件质量评估等制度机制,推动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促进管理监督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从整体上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因此,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事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事关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质量的提高,意义深远,迫切性强。对于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逐一登记、梳理、分类,逐案分析原因,逐案总结经验教训,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为进一步健全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一)通报讲评,限期整改。召开全院执法检查情况通报会,通报讲评此次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摆出,要求限期整改。针对案卷装订不规范等能够及时整改的问题,将案卷发回科室,要求各科将个案整改详细情况填表上报。

        (二)统一规范,定岗追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的规定,与各业务部门协商,统一要求,解决案卷装订格式、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等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解决业务部门人员配置、责任分工、执法标准、考核考评等方面的问题,将案件质量与绩效考核、检察官员额、执法档案等挂钩,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通报和问题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等制度,把评查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重要途径,根据评查情况和结果,深入分析研判司法办案态势,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将评查质量结果记入检察官司法办案档案,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年终绩效目标考核时严格追责,并纳入检察官员额考评。

        (三)健全机制,流程监控。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检查操作标准,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坚持问题导向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客观全面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人工评查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职能作用,通过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流程监控体系和案后评查的方式,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同时加强案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分工协作,形成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全员行动的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

        (四)学习教育,推进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守各项纪律,克服“慵懒散”,树立清风正气。以提高业务技能为目标,狠抓岗位技能培训,提升队伍办案能力,培养青年骨干。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院集中轮训,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竞赛活动,在实践锻炼中培养一批业务尖子、办案能手和岗位标兵,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执法办案能力水平。

        (五)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升案件质量。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证据为核心,重视对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整体把握,切实发挥庭审指控犯罪主体作用,着力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一是严把证据审查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格证明标准,排除非法证据,规范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制度,避免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环节。二是加强侦查引导。在继续强化提前介入等侦诉协作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双向沟通反馈,确保补充侦查质量,充分发挥检察工作对侦查的引导作用。

        (六)积极推进检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各项部署要求,采取多项措施,扎实推进检务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明确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政务信息公开和检察队伍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工作内容和措施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以公开促公正,有效提高执法公信力。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江汉区公安分局关于2016年度司法案件

        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公安分局局长 刘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江汉区关于开展2016年度办案质量检查的方案》的要求和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7月底以来,我局对2016年度公安执法工作及办案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2016年执法办案工作情况

        2016年,江汉分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领导下,在区人大常委会指导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紧紧围绕政法“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四项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提升警务实战能力,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6年,江汉分局共刑事拘留1899人,其中逮捕1323人,转外11人,取保候审306人,监视居住195人,释放62人。报捕1625人,其中批捕1392人,不批捕233人(含无逮捕必要69人),批捕率为85.6%;移送起诉1452人(逮捕移诉1268人,直诉184人),批捕后移送起诉率为91%;取保候审342人,其中起诉95人,解除取保候审7人,待结240人,取保候审转处率为28%;监视居住216人,其中起诉48人,解除监视居住98人,待结70人,监视居住转处率为22%2016年度我局刑事案件各项执法比率均超过省公安厅规定的执法质量考评优秀标准。全年无国家赔偿案件,命案破案率为100%

        二、江汉分局2016年度开展执法工作主要做法

        (一)强化法制培训,构建专业化执法队伍。坚持以“实训促实战”,通过跟班作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强化全警法制培训,不断提升法治水平,构建专业化执法队伍。紧紧围绕基层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纳入“轮值轮训”;每周开展优劣案件评选,定期进行讲评;每月组织刑侦民警参加一次刑事判决庭审旁听,尽快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趋势;推行由办案单位领导或民警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机制,有效提升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深入推进“执法办案骨干培训站”建设,每两周选派基层执法民警到相关职能大队跟班学习,提升疑难案件取证、复杂问题处置、网上信息录入等能力;面向全局选拔一批法律素质高、执法能力强、实战能力过硬的民警作为小教员,分战线分警种开展专题授课,提升全警执法水平;加强政策性保障,鼓励民警参加司法考试,培养一批法制精英。研究制定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运用工作意见,将执法资格与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和执法质量考评挂钩。原则上,未通过初级执法资格考试的,一律不允许从事执法办案活动,并组织集中培训;未通过中级执法资格考试的,一律不得担任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执法标准。针对日常执法的常见问题,结合“三打击两整治一提升”专项整治活动和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我局制定了20个执法标准文件,如《江汉区公安分局关于办理涉黄、涉赌案件工作有关规定》、《江汉区公安分局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江汉分局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问责规定》、《江汉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议案》、《江汉分局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法》等,着重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110接处警、治安处罚、行政许可等重点岗位的执法行为、语言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接处警、行政执法、刑事办案、行政管理等各执法环节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形成了条线结合、配套完善、覆盖全面的执法行为操作体系。

        (三)狠抓基础建设,构建标准化执法条件。严格对照省厅、市局标准,按照“硬件达标,利用实战”原则,加快推进“三中心、一室两区”建设,为执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硬件支撑。全面升级改造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对照省厅《办案区建设技术标准》,更换老化损坏、功能落后的配套设施,升级所有软件,确保达到标准。加快推进分局案管中心、派出所案管室建设,按时在2017年一季度完成建设并投入实战。案管中心(室)负责统计受立案数据、对外移送案件、解决受立争议,推动接处警同步录音录像、受立案网上全流转、办案进展网上回告等工作。针对涉案财物管理录入率、入库率低的实际,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必须入库,需发还被害人或进行鉴定的,一律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室)调取。

        (四)坚持“三全”,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由法制大队牵头,相关职能大队和各派出所参与,建立规范化执法工作机制,教育全警“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紧盯执法难点、热点问题,按照主要执法领域、环节“全覆盖”要求,突出110接处警、行政执法、刑事办案、行政管理等,制定规范执法标准文件,明确规定动作,细化操作流程,提升执法质量。同时,积极会同检法机关制定常见和新型刑事案件立案、批捕、追诉等方面的标准,全力支撑实战。建立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为主体,邀请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为分局起草制定重大决策、评查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事)件,协助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代理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等重点工作提供专业化、贴身式、全方位服务。同时,制定《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由法制大队负责队伍组建、考核管理等工作,警务保障室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五)严格执法监督,构建透明化执法环境。始终将执法监督贯穿执法全过程,及时发现整改问题,严格倒查追责制度,坚决防止发生因执法问题引发较大以上违纪违法问题。从全局抽调4名民警、配调4名协警,组建独立运行的执法监督中队,采取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每周抽查2个派出所,重点检查“一区两室”管理和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同时,凡发现违反“四个一律”和“五个必须”纪律规定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民警责任,并纳入2016年执法质量考评。

        (六)推行执法公开的阳光警务工程。对治安案件实行办案民警、法律法规、办案时限、办案程序和案件进展情况“五公开”,刑事案件做到受案、移交案件及破案“三回告”。全面建立了执法办案随机回访、现场回访和集中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推行工作满意度网上评警、短信评警、电子装置评警系统,主动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改进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两感一度考核在全区名列前茅。

        (七)推进高效高质的信息化执法手段。坚持把信息化作为提速增效、刚性制约的有效手段,形成了“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档案网上建立、执法绩效网上考核”的高效网上执法管理模式。依托警综和一体化平台,将执法业务工作流、审批流、数据流、机制流全面融合,将各类执法信息相互关联、横向集成、纵向贯通、高度共享。在受案、立案、办案、结案、移送等各个执法环节,实行网上流转、网上审核、审批。全面推行了一线民警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基层执法仪配置达到了100%,实现了随案监督、随警督察和远程网上监控。

        三、办案质量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办案质量自查工作情况

        共检查刑事案件517,其中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案件13起、刑事拘留后释放55起、区检察机关不批捕93起、不诉案件25起、取保候审案件283起,共发现执法问题126个,并督促办案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1.刑事拘留后释放案件

        2016年,我局刑事拘留释放5562人,其中因不构成犯罪释放3543人;因证据不足释放33人;移送外辖区案件1111人。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检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依法履行通知、告知义务。二是违反办案程序规定。三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2.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

        2016年,我局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捕案件有193233人,其中因证据不足不批捕102134人(重新收集证据后批捕1212人);因情节显着轻微或不构成犯罪不批捕2430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6759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规定调查取证。二是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三是法律文书制作错误。

        3.取保候审案件

        2016年,我局决定取保候审342人,其中起诉95人,解除取保候审85人,待结162人。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检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及时通知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二是未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另外,少数案件还存在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讯(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未分别签名,案件装订不规范等问题。

        (二)整改追错情况

        针对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下达整改意见书58份,逐一向责任单位进行通报限期落实整改;对存在问题的12起案件逐一进行点评,制作典型案例手册,供全局民警学习讨论;按照《江汉区公安分局执法质量考评奖惩办法(试行)》,对问题案件的责任民警予以扣罚月度目标管理奖。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步,我局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为重点,大力加强公安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整体战斗力和队伍素质能力。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执法基础建设;二是坚持执法监督管理,运用执法监督平台,改革和完善执法监督考评机制,加强个案监督,推进执法公开;三是解决执法难点问题,认真梳理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系统规划,开展集中整治;四是加强警种间、部门间法制教育培训工作,解决当前基层一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常见问题和民警急盼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五是加强信息化含量,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执法流程更加规范、更加标准,用信息流规范引领业务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江汉区司法局关于2016年度司法案件

        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司法局局长 谢定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司法办案质量检查的方案》要求,我局对全局2016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和社区矫正卷宗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完成了整改自纠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确保本次检查活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矫正局、法援科、法援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本次检查坚持案件范围全面覆盖,将2016年度办理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及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纳入评查范围,共评查法律援助案件621件,社区矫正工作档案444卷。

        二、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采用武汉市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武汉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审判阶段)、武汉市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审判阶段)等标准,从法律援助手续、会见或询问当事人、阅卷、证据运用、庭审、文书制作、案卷归档七个方面制定出打分标准,保证客观、真实地衡量每一个案件的质量。

        1.主要特点:一是工作责任心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基本能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时限;在辩护和代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采纳的辩护或代理意见越来越多。二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得到了稳步提升,基本上做到了随结随归档,案卷内容充分、齐全,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风险告知、调查记录、出庭记录、代理意见等,绝大多数都能在案卷中体现。三是办案水平大幅度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定性准确,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内容严谨,有给付内容的协议都有当事人的履行凭证;律师案卷制作规范,内容完整,表现出较高的办案质量。

        2.存在的不足:一是个别案件办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案件存在对所办案件定性不准确,对案件的分析不够细致,对法律的运用不够准确,不能抓住案件的要害,办案技巧上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部分案卷制作有待进一步规范。有些援助案件基本要素不齐,案卷目录规定的内容有缺项情况存在,有的不缺项但是上交的材料质量不高,有敷衍了事现象存在,如所制作的文书表述不清、条理混乱;会见笔录简单,切不中要害;辩护意见对法律知识的运用阐述不清楚等。三是工作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增强。有部分援助律师接受委托而不能达到委托的目的后,不能及时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不能正确、灵活运用证据材料,做事敷衍、应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走过场现象,造成当事人不满,损害了整个法律援助队伍的形象。

        三、社区矫正案卷质量检查情况

        严格对照《武汉市江汉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评查标准》进行评分,从执法依据、事实认定、办理程序、适用法律、办理时限、建档立卷等方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和《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案件质量检查。

        1.主要特点:一是档案资料较为规范,档案资料按照卷宗目录顺序整理,教育矫正、监督管理执法活动记录基本完整,程序合法规范。二是执行程序基本完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谈话、走访、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考核等监督管理活动基本做到事实清楚。三是建档及时,一人一档,各所由专职社工负责保管,无漏档、泄密情况发生。

        2.存在的问题:一是填写内容不规范、缺项,谈话记录中部分用语不恰当,个别司法所存在谈话记录内容服刑人员没有签字或按手印的现象;思想汇报书面材料未达到管理规定要求,存在篇数不足、敷衍应付(文字不足50字)、没有日期、内容雷同、相同的现象。二是执法环节不完整,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汇报登记没有按照规定按次记录;手机定位监管没有定期进行记录。三是矫正方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有雷同现象,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时间没有达到分类管理的要求。

        四、整改情况

        1.强化认识。要充分认识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是推进司法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惠民措施、民心工程。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命线,关系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法律援助制度法治、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的实现。合格完整的社区矫正档案,是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工作流程、执法环节、工作进展、执法文书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真实反映和再现,是衡量社区矫正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相关工作人员要以办案质量检查活动为切入点,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2.切实整改。以本次案卷评查为契机,对案卷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严格按照检查涉及的各项标准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履责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梳理标准体系,建立统一、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真正使办案质量检查活动达到查找问题、纠正不足和规范执法的目的。

        3.加大培训。通过此次检查,反映出部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工作管理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实践技能、业务操作能力的锻炼培养,不断提升案件办理和执法水平,推进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意见

        ——2017926日在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926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关于2016年度司法案件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司法机关对办案质量检查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从自查来看,各司法机关能做到边查边改,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健全执法档案,强化长效管理机制,案件的办理质量得到进一步保证。从抽查视察结果分析,各司法机关在司法案件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实际出发,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专家评审情况看,司法案件办案是可信的、公正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执行严格检查工作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积极主动。司法机关按照要求,将开展办案质量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专门制发了实施方案,在各自的年度工作安排中就进行统筹安排,精心部署,主动开展工作,做到了动员和部门自查全覆盖。重点自查检查办结案件6169件,其中法院1678件,检察院1692件,公安分局1899件。

        程序规范。司法机关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专班,集中人员,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工作,边查边改,取得了一定实效。

        扎实深入。司法机关在内部各业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了抽查、互查、评议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梳理、分析,提出了针对措施,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度和监督机制。

        在自查、抽查调研和专家评审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反映在提讯提解文书上填写不完整,提讯时间和询问笔录、庭审笔录记载的时间不相符,送达程序不够规范;部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有的案件语言运用不规范,证据认定和采信释法太简略,法律文书制作上存在填写不全、缺损案卷材料等现象;办案质量管理内部监督部门的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内部办案质量监督的成效还不够明显。

        自查集中反映的问题:实体方面,个别案件适用法律条款不够准确和严谨(如公安王家墩派出所所办戴可吸毒案中口头传唤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检察院个别案件中笔录等证据没有单独摘录;法院在所办刘俊盗窃案中,对罚金的判处不当等)。程序方面,主要反映在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程序不够规范、严格(如公安唐家墩、王家墩派出所个案中未告知,检察院、法院,也存在类似问题;司法局矫正案件中存在未按规定分级管理,矫正对象规范管理记录不完整等情况)。文书方面,自查中文书方面反映问题较为普遍,主要问题是目录不全,编码不齐,缺项漏项,表述不清晰,文书制作不规范等。

        抽查集中反映的问题:从现场检查视察,随机抽调查的83份案件案卷反映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反映在个别案件案卷司法程序和文书规范上存在瑕疵,表现为案件案卷中表格不全,书写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整,文书制作不到位,语言表达不完整等。另外,还存在案卷制作标准、考核依据不易掌握和操作等问题。

           专家评审集中反映的问题:适用法律条款不够精准、到位,程序上有瑕疵,文书上需进一步改进。

        针对检查中集中反映的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履职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司法队伍。

           2.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明确岗位职责职能,履行职责任务,严格司法责任制度;健全程序规定,明确操作规范,严格司法流程;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深化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约束司法工作全过程。

           3.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紧紧围绕履行职能,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办案规范体系和办案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指导管理,常态化的开展检查、抽查、评查,对影响大、反映多的案件要及时跟踪,全程督导,确保个案质量提高整体办案水平。充分调动和发挥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健全发挥案管机制,落实司法案件考评制度,加强对办案质量日常监督,重视对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案件办案期限和程序的监督。

           4.进一步提高案卷水平。司法案件案卷真实的记录了司法案件办案的过程和结果,是案件办案质量的具体表现,是构成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认识,提高对案件文书制作的认识,做到边办案边整理,及时完成文书制作,按要求进行案卷装订编号,形成档案。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

        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汉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爱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由前进街选出的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江汉支行党委书记、行长陈祥麟;新华街选出的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体育局新华路体育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尹进波;唐家墩街选出的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王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总经理林峰,长江日报社记者李晓萌;常青街选出的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江汉区委副书记殷玉梅;汉兴街选出的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世勇等7,因工作变动调离本行政区域。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祥麟、尹进波、王汉明、林峰、李晓萌、殷玉梅、吴世勇的代表资格终止。现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本次区人大代表变动后,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20名。

         

         

        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
        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切实提高常委会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常委会每年应将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四条 常委会应在测评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就议案、重点建议办理的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区人民政府及议案、重点建议承办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研工作。调研结束后,常委会应当形成跟踪调研意见转交区人民政府及议案、重点建议承办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在报告当年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时,逐项汇报议案、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具体情况。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议案、重点建议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下列要素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一)是否将议案、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

        (二)是否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制定切合实际的办理方案;

        (三)是否按照常委会通过的办理方案组织实施,达到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是否在办理过程中接受常委会的监督,保持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得到常委会和代表认可。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逐项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本次全体会议结束前予以公布。
        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责成区人民政府及议案、重点建议的承办部门单位继续办理,并在下次常委会上报告办理情况。
        对继续办理情况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常委会应责成区人民政府及议案、重点建议的承办部门进行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上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应将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报送区委,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及承办部门。同时向全体区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建设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法定原则、大事原则、群众利益原则和实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重大事项清单,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予以界定。

        第五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

        第六条 建立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参加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统筹工作安排,保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相关方面对重大事项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主任会议组织协调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年底前收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题,研究提出计划方案,在征求相关国家机关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以及群众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全区公开。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提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需要,提前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决策过程,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题调研,提出意见。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听取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机关、机构、组织进行补充认证。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请审议: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到会作出说明或者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应当安排参与前期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同时对科学性,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十五日内汇总整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未按期限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向有关机关通报,作为其职务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题选定办法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汉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本着“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审议、制定常委会有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常委会及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收集、整理相关问题:

           (一)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收集整理;

           (二)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四)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新闻、简报、网络信息等分析、归纳、整理;

           (七)“一府两院”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议题和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通过区人大网站向本区内群众公开征集常委会议题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对收集整理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议题建议,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于每年九月中旬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

           议题建议一般应当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工作重点。

           第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议题建议汇总情况的报告,对各方面提出的、涉及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的议题建议进行调研论证。

           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从议题建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是否符合本区实际、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证,于每年九月下旬提出议题选题意见。

           第六条 每年十月中旬举行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下一年度的工作思路和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经过调研论证提出的议题选题意见进行讨论。

           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下一年度常委会议题计划草案。

           议题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的题目、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七条 每年十月下旬召开区人大街道、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座谈会,征求各街道、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对区人大常委会议题计划草案的意见、建议。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对议题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街道、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一府两院”再次征求意见。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就议题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沟通、协商。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在各方面提出的对议题计划草案的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并报区委同意后,提请每年年底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加强对常委会会议议题的统筹协调,保证常委会会议议题符合法定职权范围、紧贴区委总体部署、切合全区发展大局、体现社会重大关切。

         第九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原则上应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专题询问会议的区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提出询问。上述人员统称为询问人。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上述对象统称为被询问机关。被询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被询问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以及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来确定,实行一事一询。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由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每年1月中旬前提出,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和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常委会原则上应“一年一事一议”,每年精心选取一个议题进行专题询问。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询问议题涉及的相关工作委员会是专题询问的具体承办工作机构。

        第九条 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委会专题询问承办工作机构应当拟定专题询问前期调研方案,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明察暗访、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掌握了解相关情况,听取和收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专题询问承办工作机构应及时研究拟定专题询问会议方案,提出询问问题、询问人、被询问机关、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的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专题询问作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专题询问承办工作机构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30日前,将专题询问议题、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等内容通知被询问机关,要求其做好应询准备。临时确定专题询问的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被询问机关应当于正式询问会议举行10日前将询问议题涉及的相关工作报告、参会人员名单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询问会议举行7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被询问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拟提出询问的具体问题清单等材料发给询问人。询问人应当认真做好询问准备。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涉及工作,被询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经同意后,由被询问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会议一般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或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时增加专题询问环节。

        第十五条 询问采取听取被询问机关就询问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后,现场一问一答、一事一问的形式进行,每个问题的问答过程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询问人提问应当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讲套话、条理清晰,询问的内容应当属于被询问机关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询问人在听取被询问人回答后,可以追问。其他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追问和补充询问不需要事先提出。但被询问人对所提事项已经作出回答的,一般不再继续询问。

        第十六条 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当真诚坦率、准确详实,不得推脱回避或者答非所问。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询问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询问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除涉密等内容外,被询问机关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被询问机关未能当场提供询问人所需相关材料的,应当在询问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涉密而不便提供的,被询问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机关或者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为主被询问人,其他机关或者部门为补充被询问人。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常委会专题询问承办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询问情况,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书面印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被询问机关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后3个月内或区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如在上述时限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报告的,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提交报告时限。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专题询问承办工作机构负责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询问机关在询问答复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确保专题询问取得实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审计+询问的实施意见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及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推动我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审计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区委有关文件,参照《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结合江汉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计+询问的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在上一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对延伸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区审计部门进行的、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人民政府安排区审计部门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审计+询问的工作要求

        (一)询问时间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后的3个月内或区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如在上述时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报告的,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

        (二)询问准备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应与区人民政府就调研情况、询问安排及询问提纲进行沟通。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应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好各项应询准备工作。

        (三)询问对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整改工作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被审计的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整改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1.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并接受询问;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由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接受询问。

        (四)询问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询问,询问的问题可以进行追问,追问不可偏离原询问问题的主题。每次回答问题应控制时间。询问对象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并作出承诺。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三、审计+询问满意度测评

        区人大常委会在询问环节结束后,分别对区人民政府的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不满意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重新进行整改,重新整改情况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重新整改的结果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审计+询问的跟踪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询问工作结束后,继续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督导。

        本实施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7926日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江汉区人民政府区长李湛提名

        任命陆慧为江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免去蔡正刚江汉区财政局局长职务;

        任命刘久利为江汉区财政局局长。

        二、根据江汉区人民法院院长刘汉强提名

        免去贺艳江汉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彭永华江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江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出席第五次会议情况

        (会期半天)

         

         : 袁继刚   张明华   黄莹丽   汪兆平

             杨向农        杨小平   李泽刚

             杨申芳   王书芳   李淑萍   袁爱华

             方向明        曲  文   任恒丽

                       

          吴文光   吴伟明          

        陈立波   周智强        黄大勇

            董守芝    

         : 王汉明   方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