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17年市卫健委已出台《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武卫生计生通[2017]167号),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本次出台的《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2017年版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中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审核范围。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概念和基本范围,编制了法制审核表和目录清单。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是审核机构与人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并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审核程序。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时限程序、审核材料、审核标准、审核结论、异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三、判断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同时列举了3种重大行政许可情形、5种重大行政处罚情形、3种重大行政强制情形。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
类别 | 具体事项/审核范围、标准(拟作出) |
行政 许可 | 1.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
2.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本委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 |
行政 处罚 | 1.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照)的决定; |
2.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 |
3.执法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案件; | |
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含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 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 | |
5.本委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 |
行政 强制 |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
2.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决定; |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
四、审核程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总体上分为四个环节:
一是送审环节。承办机构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前,向本机关法制审核部门提交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是审核环节。法制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三是出具审核意见。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出具同意、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移送或者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等审核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四是异议处理。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报请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